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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确保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
时间:2009-11-24 09:20:50来源:作者:过客

  社论

  对于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即将展开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各路专家和媒体关注、议论较多的是土地流转可能带来的好处,及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这样的讨论呈现出某些令人担心的倾向,人们不能不慎重地考虑一个问题:土地流转的权利,究竟在谁之手?

  农民处置自己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权利,即流转的权利,当然是一项很重要的权利。古人早就说过,财币欲其行如流水,经济学也讲,没有交换,商品的价值就实现不了。政府允许农民在更大范围自由地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自然可以提高土地对农民的价值,使土地真正变成一桩能够带来较高收入的资产。

  与此同时,目前乡村的景况也需要赋予农民以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更大权利。比如,农民人均耕地本来就少,村集体在承包土地时又要做到肥瘦搭配,结果,每家面积不大的土地被分割成多块,凭空增加了农民的耕种成本。又比如,不少农民长年外出经商、打工,甚至在城镇定居,成为新市民。如果他们享有对承包经营土地的充分流转权利,就可以使土地转移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手中,从而实现承包者利益最大化及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但是,所有这些必要性都以下面的法律事实为前提: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流转的权利在农户手中。土地是否需要流转,如何流转,流转给谁,只能由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自己决定,任何人和机构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强迫农民作出流转的决定。哪怕这一决定表面看来可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甚至可能给农民带来好处,也同样是不能接受的。

  这也正是本次土地制度改革的根本宗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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