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市场经济的中介性组织,适应了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对于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它把分散的农户有效地联合起来,有效地解决了千家万户分散经营与大市场的矛盾,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但是总的来讲,覆盖农民太少,给农民提供服务能力太弱,它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强,建设新农村,不是光搞一些项目,搞一些工程,更应该培育和完善农民自己的一些合作组织,为此,笔者建议:
强化扶持引导 我国农户经营规模小,农民的整体文化素质偏低,农村社会发展落后。在这种情况下要想本着自愿原则搞合作,把分散的农户组织成一个有效率的合作组织是相当困难的,因此需要政府加强引导,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一是强化宣传。充分发挥“微机信息化工程”等网络平台作用,多角度向农民推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义及内涵,提高农户参与发展的积极性,扩大合作组织影响力。二是优化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从财政、金融、税收、贷款、保险等方面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优惠和扶持,扩大财政支持的示范试点范围。三是规范引导。在启动期间,政府可以围绕优势产业,采取政府和政策引导相结合的方式,把合作经济组织“扶上马、引上路、送一程”,在合作经济组织正常运作后,政府逐步退出来,做到“管理不包办、扶持不代替”。四是加强管理。定期对实力强、前景好的合作组织管理者进行培训,强化诚信、合同教育,指导合作组织强化内部监督,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多元合作,参与创建 鉴于农民日益增长的合作需求与农民合作能力不足、经济实力不强等矛盾,利用农村现有组织资源,走多元化培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路子。一是经济技术部门领办。鼓励农技推广、畜牧兽医、果业、林业、供销等部门发挥技术、资产、营销网络等优势,成立技术推广股份公司;鼓励科技人员入股创办实体,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群体扩张,促其真正成为推进一方经济发展、带动千家万户共同富裕的骨干力量。二是能人带头创办。能人大户影响合作社成员,实现了经营智慧共享。三是集体农户联办。社员各显其能,实现了能力互补。
加快立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民这个最大弱势群体的自助经济组织,应赋予其“特殊法人”资格、地位,给予法律保障和保护。建议尽快出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法律要对这类经济合作组织进行清晰界定,应在坚持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以农民为主体,由农民自办、自愿参加、自我管理,最终落脚到农民受益上。同时,合作社的产权结构和利益分配制度应符合合作制原则,产权必须明晰到农民头上。
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无生命力,关键在于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完善管理制度,构建长效发展机制是发展壮大合作组织,增强其吸引力的关键。为此,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充分保障成员对组织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参与权,增强合作组织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二要建立有效的利益机制。合作组织应充分利用组织优势,技术优势,通过合同方式做好龙头企业对合作成员的第二次返利工作,使合作成员成为最大受益者。三要建立健全合作组织的风险保障机制。一是完善市场风险机制。合作组织要提高服务质量,打造农产品品牌,增强农产品竞力,同时,有条件和加工能力的合作组织要通过对农产品的初加工或深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在市场行情上涨的同时,利用品牌效应和加工延伸的附加值,获取超额利润,提取其中一部分作为市场风险基金存在农户的账户上,在市场行情下滑时,用作风险基金补给会员,保证会员的正常利润。二是完善生产风险机制。农产品生产加工中,因技术指导失误,突发性瘟疫,种子退化等是难免的。因此,合作组织要为成员及时提供生产加工工的技术指导,制订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统一采购合格的农用物资,降低生产成本,组织集中销售,获取超额利润。四要建立健全合作组织的监督机制。一是社会监督。主要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督合作经济组织是否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从事经营及社会活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对其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内部监督。主要是充分发挥监事会和农民会员监督小组的监督作用,让每一位成员变成经营者和监督人,实行财务公开、会务公开,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民主、公正、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