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针对当前关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一些社会反响巨大的问题,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首届城乡土地制度改革滨海新区高层论坛上指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完善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即使不占用耕地,也不能扩大国家已经确定了的建设用地指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遵循两个制度。
陈锡文指出,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土地系列改革的要求,最重要的是土地制度要实行两个最严格的制度:第一个最严格的制度是提出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就是坚守18亿亩的耕地红线,第二个最严格的就是最严格的节约用地,要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的制度,这两个制度配套执行,实际上是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更加严格了。从我们国家的实际状况来看,我国人均土地非常稀缺,耕地保护形势异常严峻,耕地已由2000年的19.24亿亩减少到18.26亿亩,今后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仍要占用一定的土地。这就要求今后我国必须保持必要数量的耕地。为此,我国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强化用途管制。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必须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立足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努力转变用地方式,加快经济发展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创新和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以土地供应的硬约束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根本转变。
针对有些地方出现的在不减少耕地的同时通过其他办法增加建设用地的情况,陈锡文指出,即使不占用耕地,通过其他手段来扩大国家已经确定了的建设用地指标也不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就是从严控制耕地的用地总面积。无论是宅基地流转还是村庄拆并让农民居住改善农民住宅都必须符合这两个制度的约束。
针对征地制度改革中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陈锡文指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三种类型:福利型(宅基地)、公益型(农村的乡村公益性用地)、经营性(乡镇企业用地),不能把这三类混淆,允许闲置的或者利用率很低的建设用地流转,盘活一些利用效率很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好事,但是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都变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际上农村经营建设用地主要就是指乡镇企业用地,不是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明确了依法取得的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到这个市场里面去,而且必须要到这个市场里面去进行公开、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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