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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殡葬改革:行走在法律与习俗之间
时间:2012-04-24 13:35:47来源:作者:
清明时节,祭扫先人。然而,行走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田间地头、林地和道路两侧山坡上随处可见坟地,坟地大量占用耕地资源的现象十分普遍。例如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处理的刘某诉孙某排除妨害一案中,刘某发现孙某将其父亲的坟墓建在了其确权地外排水沟南坡上,他认为孙某的行为不但影响其正常使用口粮田,而且还给其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由于极度恐惧,整夜失眠,不敢去地里干活。刘某以此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孙某将坟墓移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排水沟是耕地的排水设施,属于耕地范围,国家禁止在此范围内建造坟墓。刘某日常耕作必然会经过和使用该排水沟,坟墓的建造已对其造成妨害。据此法院判令孙某将其所建造的坟墓移走。以上这些现象背后蕴含的实质是:我国殡葬法律制度改革的实施在许多方面已被异化,并演变为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
  1997年国务院出台了《殡葬管理条例》,以进一步强化殡葬管理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权威,提高殡葬管理法制化的水平。但这种政策目标开始只是法律的抽象预设,至于最后能否真正实现,则取决于法律规范对象的评价与认同。
  在农村推行殡葬改革的目的是推行火葬,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禁止在耕地内建造坟墓。然而,在殡葬改革过程中,却出现了种种怪象。
  农村殡葬改革的焦点是土葬问题。但是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习俗中,土葬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殡葬文化已经构成一种社会的内在秩序。因此当通过国家立法这种强制推行制度变迁的方式来解决殡葬改革问题时,不可避免地将造成国家制定法与社会传统习俗这两个制度系统的冲突。这种冲突的直接影响是公民的守法问题。因为社会习俗与法律制度都有自身的价值取向。国家通常会将与立法价值取向一致的社会习俗或惯例吸收为法律制度的内容,或者直接认可其法律效力。这种情况下法律制度与相应的社会习俗基本是一致的,个体的行为后果要么是两者都违反,要么两者都不违反。但是也有很多社会习俗与国家立法的价值取向相背离,在此情况下法律制度和社会习俗是相分离的,个体不同的行为选择可能出现“违法不违俗”或者“违俗不违法”的后果。
  针对我国农村地区的现状以及传统习俗,比较合理的改革思路是建立一种诱导与激励机制,辅之以国家强制,由此构成一套既有激励,又有惩处;既有强制,又有引导;既有管理,又有服务的管理机制。针对该领域法律和习俗的冲突,在推行的殡葬管理法律制度的时候,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对自愿遵守殡葬改革制度的村民,国家予以一定的奖励,即增加人们守法的收益,提高守法积极性。在农村地区可合理规划一些土葬的公墓园区,对于自愿接受政府规划、在公墓园区实行土葬的,应降低其相关的管理费用,即降低人们守法的成本。目前我国公墓园区的使用费普遍比较昂贵,导致多数村民消费不起,由此构成消极守法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激励的同时,规范殡葬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对于顽固坚持自行土葬的违法行为,加大监督和惩处力度,即增加人们违法的成本。此外还需建立一套对殡葬管理组织的监督机制,杜绝以罚代管,切断权力寻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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