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农资供销网
rss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三农专题 -> 新农村 -> 乡村动态
村级信访应分类考核
时间:2009-11-02 15:14:53来源:[标签:出处]作者:王敏生

  近些年来,农村信访量始终在高位徘徊,究其原因除了社会变革等客观因素外,村干部不作为、乱作为也是重要原因,因此,加强村干部管理是构建和谐社会、减少信访的有效途径,笔者认为,可以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分类考核。

  一、信访源自何处。

  1、纠纷源自何处。要明白信访源自何处首先要明白纠纷源自何处。

  按信访问题与村干部的责任关系,笔者将信访分为直接责任信访和调解责任信访。直接责任信访指的是村干部违反法规或常理造成的信访。如村干部未经法定程序私自将村集体的山场低价发包;调解责任信访指的是信访事件由他人造成,但村干部负有调解责任的信访,如依法发包的山场承包人越界采伐或发现一片山场原村干部先后签出多份合同,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信访也属此类。按照以上分类方法,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旧县乡纪委共收到信访件13件,其中:直接责任信访7件,调解责任信访6件。调解责任信访中有1件属于原村干部的直接责任,也就是说,信访超过六成源于村干部的直接责任。在这8件村干部直接责任信访件中,资产处置未召开村民代表会、未公开招标占5件,工程发包未公开招标占2件,救灾救济款物分配未集体研究占1件。

  2、纠纷何成信访。纠纷及时解决了就成不了信访。那么纠纷为什么得不到及时解决呢?

  目前我国解决纠纷有两种渠道:一是调解,二是诉讼,遗憾的是这两种渠道都不十分通畅。调解主要由乡村干部进行,从村干部方面看,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自身不正不敢管。打铁还需自身硬,自已私心重,底气不足,必然缩手缩脚,畏首畏尾;二是怕丢选票不想管,自身虽然没有问题,但解决纠纷就要敢讲硬话,就会得罪人,很可能就会丢选票;三是矛盾上交不必管,纠纷没解决,自然有县乡干部主持调解,反正不管也不会有什么损失。至于诉讼渠道,农民十有八九不会接受,原因有多种,但根本原因还是司法途径成本高,“赢了官司输了钱”是普遍现象,试问,如果一纸诉状,纠纷就能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那么谁还会三翻五次,五次三翻地到处信访呢。

  二、信访分类考核。

  1、直接责任考核。既然是直接责任,就要负主要责任,也只有对应该做到、能够做到的事进行考核才有意义,被考核人才会心服口服。

  直接责任按问题的严重程度有以下处理方式:一是移交司法部门;二是党纪政纪处分;三是批评教育。但具体而言,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与乡镇无多少关系,而且这类事件也不多。与乡镇密切相关的是如何纪律处分与批评教育。村干部直接责任的信访多,主要原因是村干部的违法违纪成本太低,三资管理不按规定进行,不开会、不公开、不招标就签合同现象较为普遍,群众反映强烈,就勉勉强强改正,监督力度不大,就堂堂皇皇违规。多数情况下是这样:法律零责任,纪律零威慑,经济零损失。轻度违法处理从宽,纪律处分无关痛痒,经济处罚有名无实。因此,除了依纪处理外,还应该与奖惩挂钩,凡是村干部不按规定操作,引发群众信访的就应该进行经济处罚,扣发工资。工资是劳动的报酬,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方面看,负有直接责任的村干部就信访事件而言,其劳动价值应该是负值,所以扣发工资也是合理的。不仅如此,造成的集体经济损失,负有责任的村干部还要酌情赔偿。只有当违法成本大于违法所得时,直接责任的信访才会减少。

  2、调解责任考核。调解需要当事人双方同意,成功与否村干部没有决定权,有些当事人既不愿上诉,调解时要求又十分苛刻,调解不成功有时是难免的,所以这类信访事件对村干部的要求:一是主动调解。信访事件发生时,村主干和村级调解委员会应立即投入工作,尽可能地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果村干部敢讲真话、硬话、公话,很多纠纷还是可以化解的,尤其是“成长型”纠纷,在萌芽期村干部就及时发现、即时介入,解决起来更有利、更有效;二是积极配合。在上级部门参与调解时,村干部要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信息支持,并做些侧面引导工作,不能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徇私情做反面工作或者消极应付。村干部调解矛盾纠纷的态度和水平如何,最终体现在工作成效上,具体表现一是无信访,所有纠纷村干部都及时解决了,当然,也有可能是无纠纷,和谐社会、太平世界,对一个村一定时期而言,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二是有信访,但在乡村干部的共同调解下全部或部分得到解决。无信访,这是信访管理最理想的状态,应该给予最高的奖励;有信访的村则按调解纠纷成功的数量进行考核,通过兑现奖励措施,调动村干部排纠工作积极性。
关闭】【顶部
>>最新信息

评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表情:
内  容:

图片欣赏
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