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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深化基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时间:2009-12-15 09:34:09来源:作者:王敏生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最基本的履职要求和价值所在。公安机关绝大部分执法活动发生在基层,加强基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近年来,公安机关以提升执法质量为核心,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做了不少有益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对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标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持之以恒抓好思想教育,端正执法思想。正确的执法思想是做好执法工作的前提。当前在基层公安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执法不公、执法粗暴,甚至执法为钱、办“关系案”、“人情案”等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少数民警执法理念不端正,为民执法思想没有牢固根植。树立正确执法思想,需要一个长期教育、灌输、巩固的过程,必须常抓不懈。在推进执法规范化的过程中,要把加强执法思想教育放在首要位置,建立起经常性的正确思想灌输机制和错误思想纠正机制。要把理念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真正解决民警“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思想认识问题,坚持做到权为民所用、心为民所想、力为民所使、利为民所谋,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要把警示教育经常抓、抓及时。应该说警示教育对促使民警树立正确的执法思想更直接、更直观。对民警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新闻媒体曝光案件要第一时间点评、总结,敢于揭短亮丑。只有从错误的实例中才能更好地震撼、净化民警执法思想,才能更好地教育、引导民警以过硬的法律水平、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化素养、和谐的价值观念去实现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

    二、突出培训针对性、实效性,提升履职能力。“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执法质量的高低。受基层警务繁忙、警力资源紧缺等因素制约,许多一线执法民警主动学习不够、接受培训不多,该掌握的法律知识未掌握,该具备的执法意识不具备,较低的执法能力与较高的执法要求之间的矛盾还比较突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必须把加强执法主体素质能力建设作为基础性工程来抓。培训方式要切合实际、灵活多样。除落实“三个必训”、每周集中学法活动,让民警得到系统集中培训外,还要从方便基层民警出发,采取视频教学讲座、专家授课等灵活多样的手段,强调执法过程中的随时指导培训,让民警及时得到学习提高。

    三、建立健全各项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反复出现的问题,要从规律上找原因;普遍出现的问题,要从制度上找原因。”民警之所以执法随意性大,除了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素质不高等主观原因外,制度不健全是重要的客观原因。对“规定动作”、“刚性动作”要求不严,必然会选择搞“自选动作”和“弹性动作”。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必须在完善各项执法制度上下功夫,只有把公安执法工作全部纳入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才能使广大民警养成规范执法的良好习惯。要将实体性制度具体化。实践证明,弹性太大的法规和规章,执行效果往往不好,只有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才最具有生命力。要从基层民警日常执法活动中最容易发生偏差的问题入手,重点完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证据标准以及治安行政案件的裁量标准,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执法的随意性,消除执法漏洞。要将程序性制度精细化。基层民警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许多执法不规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程序不到位,比如取证不及时、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等。要树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同等重要的意识,在制度层面进一步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环节,将执法要求通过程序的形式具体到每一个执法行为、执法动作上。特别是针对当前执法活动中最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如纠正交通违法、治安巡逻盘查、武器警械携带使用、群体性事件处置等,研究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和执法要求,为执法工作提供法律上、制度上、规范上的保障。

    四、严格执法监督管理机制,提升执法质量。当前基层公安执法工作突出问题主要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已有法律规范得不到严格执行或在执行中走样。孟建柱部长对公安执法提出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要求。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更重要的是建立一套能够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科学、系统、有效的执法监督管理机制。要探索执法办案全过程管理。在充分运用案件审核、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评、责任追究等现有手段的基础上,要改变事后考评的方式,像企业管理生产和产品质量那样,对执法办案实行全流程、全过程管理。要实行执法活动全方位监督。着力改变当前公安机关重个案重案卷审核、轻执法过程监督的现状,积极建立起结果监督与过程监督相结合、个案监督与执法活动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重点要进一步深化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实现执法质量考评的动态化、日常化;完善法制、信访、纪检监察、督察联合监督制度,强化对民警执法行为的现场督察和跟踪监督;完善警务公开制度,最大限度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进度、执法结果,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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