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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办案人员还不如农民懂法?
时间:2009-12-23 10:02:11来源:作者:刘玛奇
因散发检举村支书的材料,河南省沁阳市山王庄镇的8名农民被公诉并判诽谤罪。在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再次认定诽谤罪成立,其中6人又被不同程度加刑。随着河南省委督察组的介入,事情发生突变: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8人被“取保候审”并被要求在没有“赔偿决定书”的情况下接受国家赔偿。但6名村民表示:“既然是国家赔偿,就应该有相应的手续,不明不白的钱我不能收。”(《中国青年报》11月30日报道)

  看完这则新闻,我的第一反应是要向那6位拒收不明不白国家赔偿的农民致敬,感谢他们为公众、尤其是为沁阳市检察院和法院参与办案的检察官和法官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感谢他们以中国农民特有的倔强性格诠释了什么叫法治精神!

  检察官、法官应当比农民更懂法、更信仰法律、更具法治精神,这是一个基本常识,因为他们都是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具备司法从业资格的专业法律工作者。但是在此案中,我们看到的分明是有些检察官和法官竟然还不如农民懂法!农民们尚且知道有正规手续的国家赔偿不仅是对自己经济上的补偿,而且是国家司法机关为自己恢复荣誉的一种形式。而沁阳市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竟然不知道“诽谤案”属于自诉案件、检察机关无权提起公诉;沁阳市法院更是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原则于不顾,在案件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给其中6人不同程度地加刑。

  当然,说此案中有些检察官和法官还不如农民懂法,他们未必“服气”,因为他们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肯定比农民“渊博”。但可惜的是,他们不是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正义,而是将其当成了为某些人、某些小团体服务的“工具”。法律“工具化”的结果,必然是法律不被信仰;而司法机关不信仰法律,损害的则是司法的公信力和政府形象,危害更甚。

  重建法律权威、重拾因此案而丢失的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是此案善后的重中之重。因为在人们的心目中,司法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化身,代表着法律权威与尊严。笔者以为,要树立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一方面要求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用公正赢得权威,另一方面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出现工作失误后能及时纠正错误。就此案而言,既然沁阳市检察院、法院决定对8位农民进行国家赔偿,就应该严格按照国家赔偿的程序办,以表明自己有错就改的决心。而且,对于在此案中知法违法、乱作为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惟其如此,才能杜绝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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