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革问题,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始终没有停止过。理论界一直在探讨,实践中一直在摸索,政策上一直在归纳总结。但这一问题至今没有一个定式,使得很多实际工作中的难题因体制原因而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供销合作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去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务院40号文件”)。供销合作社下一步改革必须以此为依据,结合实际,深入探索,敢闯敢试,力求在体制上取得新突破,从而促进供销合作社取得新的更大发展。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在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研究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革问题,必须要弄清楚供销合作社的性质问题。下面分几个层面来分析。
1.供销合作社系统。供销合作社是由基层社—县级社—市级社—省级社—全国总社自下而上组成的联合组织,是一个庞大的系统,这个系统中包含各级社机关、各级社所办企业(全资、控股、参股)、学校、科研院所、社团组织、后勤服务部门等。国务院40号文件开宗明义指出: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这是对的,供销合作社作为一个系统、作为一个自下而上的联合组织,这个系统和组织具有合作制性质,因而完全可以认为这个系统和组织就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但不能就此认为组成供销社系统的各级社机关、企业、学校、科研院所、后勤服务部门等都是合作经济组织。
2.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国务院40号文件指出: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地方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这就明确了两条:一是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性质是一样的,机关就是机关,不是经济组织,这一点毋庸置疑;二是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供给,而不是自负盈亏、自收自支,也不是靠收取所办企业的管理费或所投资企业的分红。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人认为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也是合作经济组织,因而形成了“几不像”(不像政府部门、不像企业、不像事业、不像社团组织),对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的性质“内行人讲不清,外行人看不懂”。由此给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改革带来了麻烦,少数县级供销社机关至今未能“参公”和“全额供给”也是由此认识误区造成的。
3.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所办的企业、学校、科研院所、后勤服务部门。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所办的企业(含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社有企业”),是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经济发展载体,也是服务好“三农”的经济支撑点。目前,社有企业大都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这是一般企业都具有的组织形式,因而也不能笼统地说社有企业就是合作经济组织。尽管有部分社有企业是涉农企业,有的企业还兼有公益性服务作用,但毕竟是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要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各级供销合作社主管的社团组织,主要是涉农行业协会或联合会,其宗旨是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等,具有一般社团组织性质,因而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至于学校、科研院所、后勤服务部门(包括报社、招待所等)等,更不能说其是合作经济组织。
4.基层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历史上是由农民入股组建的,是传统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但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大多数已严重背离了合作制性质。基层供销合作社要想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下大力气进行改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依照该法成立的专业合作社既有农民入股,又是经济实体,又有劳动、产业、购销、技术等方面合作,是典型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
综上所述,供销合作社性质从整个系统来讲可以说是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系统是由下而上组成的联合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是体现合作制性质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