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先生于2014年12月31日在双峰县五里牌某电器店花费1500元购买了一台电取暖桌,用皮卡车运回途中起火,无法正常使用也无法修理。肖先生立即找到商家,商家却说不是商品质量问题,不予负责。即日肖先生向12315投诉,望工商部门帮助维权。
受理投诉后,五里牌工商所执法人员张卫平、蒋和平立即与消费者肖先生和电器经营者取得联系,着手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和《中国家电维修新三包法规》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等相关规定,由于电取暖桌是肖先生自己用皮卡车运回途中起火,不属于购买时,也不属于在使用时,且肖先生当时没有报告消防部门也没有保护好起火现场,经营者怀疑是人为故障,工商部门也无法明确认定为性能故障。经营者不同意退货或换货。
2015年1月9日,经过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为肖先生配置一台新的同型号同规格的电取暖桌,所需费用由经营者承担1000元,肖先生自己承担500元。双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