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的11月份,消费者爱某在伊宁市某房产公司订购一套楼房,通过导购的介绍确定了交房日为2015年11月30日,于是交付定金和首付款后,但签合同时发现该公司交房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消费者认为该公司存在宣传中误导消费并拒绝签合同,要求退还房款。多次与该房产公司交涉无果后,消费者拨打了12315电话进行申诉。
伊宁市工商局塔西来普开工商所接到申诉后,调查核实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经对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使双方达成协议:被诉方承诺最晚至2015年3月底退还全部定金。
在201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当日,消费者再次向消协反映该房产公司一直未履行承诺,希望消协能帮助她尽早拿到退款。塔西来普开工商所立即约双方再次进行调解,并在调解过程中向房产公司讲解了最新实施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该公司意识自己所面临的法律责任,于2015年3月18日将消费者购房预付款转帐至消费者帐户。终于拿到退款的消费者爱某向消协工作人员连声道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