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农业服务业清查和定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11-03 08:37:04来源:[标签:出处]作者:山人
各市、州、县农业局、厅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7〕57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服务业清查和定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9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农业统计报表制度,全面掌握全省农业服务业发展状况,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服务业清查和定期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业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快发展农业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我省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是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提升全省整体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构建中部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有效途径。
开展农业服务业清查和定期统计调查工作,有利于全面、系统、及时、准确地反映全省农业服务业的规模、结构、效益及地区和行业分布情况;有利于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农业服务业扶持、优惠政策,促进农村富余劳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农业部门政风、行风的转变,树立服务型政府机关的新形象。
二、时间安排
农业服务业清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24时,清查资料的统计年度为2007年。
清查资料的报送时间为2008年5月30日前,定期报表的填报根据清查资料汇总、评估情况和省政府安排再作部署。
三、报送表式
根据全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农业服务业统计应填报以下两类报表(详见附件):
年报表:《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
《服务业法人企业财务状况综合表》
《行政事业法人单位财务状况综合表》
季报表:《服务业法人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综合表》
《行政事业法人单位主要经济指标综合表》
四、工作要求
农业服务业统计是一项涉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的综合统计工作,清查范围是湖北省境内所有从事农业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人体经营户,面广量大,清查过程中必须遵循“统一制度、分级实施、条块结合、集中核算”的原则,由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牵头,畜牧、水产、农机、农村能源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1、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农业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处于起步阶段,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任务重。厅里决定成立农业服务业清查和定期统计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全省农业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农业各行业和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落实工作责任,安排专(兼)职人员做好此项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表扬,并与制度考核工作挂钩,在经费和精神上给予奖励。
2、确保数据质量。农业各行业和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统计法律和统计数据质量意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业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抓好各自行业统计数据的质量评估、检查工作,同时,要督促农业服务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配合统计调查,如实填报统计报表,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3、按时报送报表。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农业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严格按规定时间和规定表式填报报表,切实保证统计报表的时效性。
附件1:湖北省农业厅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2:湖北省农业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附件3:全省农业服务业清查和定期统计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