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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土地承包案坚持四原则
时间:2009-12-09 08:59:27来源:作者:山人

       本报讯 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必须坚持四个原则,即“有利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保护耕地的原则;坚持有利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原则;坚持鼓励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集约化、产业化的原则”,为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制定下发了两个审判工作意见。
  《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为农村改革发展服务的若干意见》规定,在诉讼服务方面,健全和完善为民服务体制,进一步畅通涉农诉讼服务的绿色通道。在案件审理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各类刑事、民商事和行政案件,严厉打击各种犯罪行为,努力化解矛盾和纠纷。在案件执行方面,加大执行力度,切实解决涉农案件执行难。
  《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遇到的十二种情形作了具体的规范和指导。
  据悉,2008年以来,吉林省各级法院依法保障和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3275件、征地补偿纠纷案件1992件、民间借贷和小额信贷纠纷案件1189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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