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记录封存、开展社会调查、指定辩护、分别关押、附条件不起诉……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一编中,专设一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在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司法界和法律学术界人士看来,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诉讼程序设计上给予特别关注,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将对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产生重要影响。
“新修改的刑诉法特别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对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出了明确的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教育、感化、挽救
公安机关要准确把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总体方针、原则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认为,这一方针和原则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生理特点、心理特点,从有利于挽救和改造的角度出发,体现了法律温情的一面。
“公安机关应当着眼于未成年人的悔过自新和重新做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帮助未成年人分清是非,促使其深刻认识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改过自新。”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公安机关来讲,在侦查阶段应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侦查人员承办,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注意语气和方式,并耐心细致地听取其陈述或辩解。
办案人员专业化
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设置专门机构指导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等方面与成年人都有很大的不同,所以有关二者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也应当有较大的差异。”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被称为“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奠基人”的陈光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基于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障的重要性,刑事诉讼法这次修改中,设立专章作出规定,并从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两个方面,体现了未成年人诉讼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障的重要性。”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介绍,正是基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性,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均有相应机构负责指导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并要求有条件的基层公安机关落实未成年人案件专人专案制度。北京、上海等地公安机关已落实固定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区县级公安机关有条件的也已设立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小组。
犯罪记录封存
公安机关将认真贯彻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新修改的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宋英辉教授解释说,为了切实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而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也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宋英辉教授认为,很多未成年人犯罪带有很大的或然性,愿意悔改。最主要的是,他们人生的道路还很长,带着污点成长会产生自卑心理,影响今后的升学、就业。“把污点、阴影封存以后,他们才会真正放心,健康成长,有勇气面对以后的生活。”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可以从形式去除单位或个人对犯过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歧视和实行差别对待的借口,从而为真正悔过的未成年人消除融入社会的障碍,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公安机关将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保护为主、惩罚打击为辅
公安机关要落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制度
公安部有关人士指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指导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各个阶段,司法机关都必须坚持教育、保护为主,惩罚、打击为辅,要注重情理的感化。
要落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制度,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要落实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目前,公安机关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能够执行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要求,对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公安机关也可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的相关人员到场,但在实践中,对拒不提供法定代理人联系方式,或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公安机关将做好笔录,对其他经验做法,公安机关将在实践中逐步加以规范。
据记者了解,公安部目前已开始针对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并将组织全国公安机关继续严厉打击涉及未成年人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对组织、引诱、教唆、操纵、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流浪乞讨的各类不法分子和犯罪团伙,要坚决予以铲除;将做好地市级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指导机构的设立问题,为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中更好地衔接配合奠定机制基础;积极开展青少年群体的帮助教育工作,结合推进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组织民警深入社区、深入学校,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及思想状况,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开展社会调查
公安机关可参考调查情况采取适当强制措施
新修改的刑诉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这一规定是非常有意义的。”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鸿巍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除了自身原因,更多的是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因素,审理这类案件,需要提前了解他们的成长经历、监护教育等情况,才能找到犯罪的原因,找到感化点,真正进行教育。法院也可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量刑的重要参考。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解释,公安机关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作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参考,对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还应当收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期间的表现,将有关材料一同移送人民检察院。
分别关押
公安机关应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分管看押
新修改的刑诉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这一规定非常重要,解决了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交叉感染’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认为,包括分别关押制度、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等在内,一系列修改吸收了很多司法实践的经验,将对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产生重要影响。
公安部有关人士介绍,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受到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法侵害和不良影响,应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分管看押,目前全国公安监管场所都已设置未成年人监室,已全部做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分管分押,并配备了专职的看管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