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在操作中新问题不断出现。本报近期陆续接到凤阳、东至、宿松 、贵池、歙县、寿县等地农民来信来电,反映或咨询林改问题。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省林改办的同志, 现一并回答。
问:村级集体林场,山权属村民组的,本次如何林改?如群众强烈要求村级集体林场归还山场、自主经营,应怎样处理?
答:村级集体林场应纳入本次林改。山权(林地所有权)属村民组的,应确权给原村民组成员。在处理确权、经营管理、利益分配等具体方式和内容上由村民集体研究决定,充分尊重大多数群众意愿。纠正 和反对未确权到户就进行流转,或者以公益事业需要为借口把集体林场归属村等基层组织的做法。
问:现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应如何落实林权?
答: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采取“均山、均股、均利”形式 依法确立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农民对山林依赖性强的,应以农户为单位,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均山到户;农民对山林依赖性不强、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可以采取招标、拍 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产权主体经营,均股均利到户。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
问:对已流转的集体山林应如何落实林权?
答:已经流转的集体林地、林木,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规范的,要依照合同约定确立林地经营权和林 木所有权;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不规范的,合同双方协商处理或通过司法程序处理;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大多数村民利益的,要依法纠正。
问:山权属集体,部分农户投资投劳已造用材林,仅有口头协议。林权证如何发放?
答:在考虑已投资投劳农户利益的前提下,一并纳入林改进行。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可优先满足原农户承包,并签订书面协议,再确权发证。
问:有些行政村部分山场转移到林业承包大户,现林农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山场,怎么办?
答:要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依法签订的,按合法有效的协议办理;协议不完善的,应进一步协商完善协议;通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的、造成农民利益受损的,应予纠正。
问:林业“三定”之后,村民通过民主决策将集体经营的山林分山到户,是否有效?
答:应视为有效,程序不完善的应补办手续。顺便说一下,我省是1981年搞的林业“三定”,所谓林 业“三定”指的是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问:在没有征得村民组同意的情况下,农户在被集体遗弃的荒山上造了林,如何确权发证?
答:国家鼓励支持荒山造林。农户享有荒山上所造林木所有权。近期可以采伐的,在林木采伐后应归 还山场,由村民组统筹安排;近期不可采伐的且该农户愿意继续经营承包的,应优先获得承包经营权,与 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补签承包合同。
问:过去是县级供苗,全乡集中劳力所造的林,现在如何申请登记颁证?
答:按现有林权状况进一步明确。对现有林的分成处理,有合法有效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无协议的 ,当事人可协商补签协议。纳入此次林改时,按协议约定办理林权证。
问:退耕还林的林权如何确认?
答:《退耕还林条例》规定: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 木所有权由合同约定。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权证,确 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问:某块山场中含有部分退耕还林荒山匹配造林,且在前期已经发放了新式林权证,如何登记发证?
答:已发的林权证有效。可对未发证部分山林确权发证。也可把已发证收回注销,然后根据本次林改 政策重新确权发证。
问:已划为公益林或列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林地,在本次改革中如何处理?
答:已经到户承包经营的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属于自留山、责任山的要予以确权发证。目前属于集 体经营尚未确权到户的,大多数村民要求确权到户的,应确权到户,签订管护合同,落实补偿资金。但经 营者必须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有关规定。
集体山林或农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划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且未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 任何补偿的,应协商明确利益关系。一是将国家的各项扶持政策和补偿政策落实到户、到位;二是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经营性收入的,协商给予集体和农户合理的利益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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