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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江西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5-09 01:09:42来源:作者:易欣

赣农字〔2013〕31号

各市、县(区)农业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西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加强我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深入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范管理年”活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72号)部署,全省将统一使用《江西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凭证》(以下简称《专用凭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用凭证》的使用范围。村民委员会按照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收取农民出资或者安排出劳时,应当向出资人或出劳人开具《专用凭证》,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白条。凡不按规定开具《专用凭证》的,农民有权拒绝出资或出劳,并可向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举报。《专用凭证》仅限用于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不得作其他收费收据使用。

  二、《专用凭证》的样式。《专用凭证》的纸张为无碳复写纸,尺寸规格为:185mm×105mm。字体、字号:标题为黑体,15磅;内文字体为楷体,10磅。票据共三联(具体样式见附件),第一联为存根联(黑色,46克),收款单位留存;第二联为收据联(套县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监制章,玫瑰红色,50克),农户留存;第三联为记账联(绿色,46克)。

  三、《专用凭证》的印制。县级农业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负责印制本辖区所需的《专用凭证》,免费发给乡镇人民政府。《专用凭证》的印制费用,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机向农民、村委会乱收费。

  四、《专用凭证》的管理。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专用凭证》的统一发放和日常管理。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统计的《专用凭证》使用数量,据实印制、免费发放《专用凭证》,建立《专用凭证》领取、使用、监管等制度。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到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领取《专用凭证》,并及时发放给村委会,建立各村票据使用管理台账,记录每本收据的使用信息。乡镇人民政府需在每年的元月20日之前将上一年度的《专用凭证》使用情况报送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分析后反馈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专用凭证》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各级农业、财政和综改部门要将《专用凭证》的使用、管理情况,纳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内容。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3年4月25日

附件:江西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凭证.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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