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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渔船船用产品质量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3-05-23 00:51:19来源:作者:方同

内农牧渔发〔2013〕105号

各盟(市)渔业主管局:

  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质发[2013]44号)要求,自治区船检站结合实际制定了《 2013年度全区渔船船用产品质量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已下发各盟(市)船检机构,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渔船船用产品质量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扎实开展渔船船用产品专项治理行动,务求取得实效。

  内蒙古农牧业厅
  2013年4月28日

附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渔船船用产品质量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

  为贯彻落实2013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六部门《2013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要点》和《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3]4号)要求,现就2013年全国渔船船用产品质量专项治理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国渔船船用产品质量专项治理行动,逐步摸清渔船各类船用产品的质量状况;严厉打击渔船船用产品假冒伪劣行为,禁止“三无”产品、旧设备、旧材料、翻新设备及翻新材料上渔船;提高船用产品生产者、经销商和渔民的质量和安全意识,确保渔民用上满意放心船用产品,维护渔民合法权益,保障渔民生命安全。

  二、组织方式

  在农业部统一领导下 ,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下称农业部船检局)负责全国渔船船用产品质量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厅(局)及其渔船检验机构和相关部门负责本省(区、市)船用产品质量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国家渔业机械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检测机构为专项治理行动提供相应技术支撑。

  三、工作重点

  在船用产品集中生产地、经销地和船舶修造地等重点区域,在伏季休渔、渔船回港维修等关键时段,结合渔船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对船用产品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船舶修造企业的生产资质状况以及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的持证情况、质量状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检查:

  (一)救生衣、救生圈:外观质量、渔船检验(ZY)防伪标志、产品铭牌信息完整性等。

  (二)救生筏:船上安装情况和质量及检修有效期,筏站检修质量等。

  (三)船用防污染设备:是否持有效型式认可证书、船用产品证书等。

  (四)船用防污涂料:是否持有效型式认可证书等。

  (五)消防设备:是否持有船用产品证书、灭火剂有效期等。

  (六)船用柴油机:船用产品证书、产品铭牌完整性、改装情况等。

  (七)通信导航设备、信号设备等重要船用设备、材料持证情况及质量状况等。

  四、工作方式

  (一)动员部署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协同工信、工商、质检和公安等部门查处假冒伪劣船用产品。

  (二)组织委托船用产品检测机构,开展重要船用产品监督抽查,公布抽查结果。

  (三)组织开展船上救生、消防、通导设备持证情况检查活动。

  (四)开展船用产品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培训。

  (五)结合为渔民办实事活动,举办“安全产品上渔船”活动,开展“三救”设备(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生产企业检查及产品抽查,组织安全产品使用知识宣传普及,开展相关培训,强化渔民群众质量意识。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宣传发动阶段。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船检验机构要及时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确定重点监管产品,明确治理工作重点,同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监督抽查、专项治理和执法检查阶段。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船检验机构要根据确定的重点监管产品和治理工作重点,开展产品监督抽查和专项治理。农业部船检局委托国家渔业机械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开展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检修站的监督抽查;组织“安全产品上渔船”活动。

  (三)质量分析、行动总结及结果公布阶段。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船检验机构进行船用产品质量分析,对专项治理行动进行总结,并针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农业部船检局组织的抽查结果将通过有关媒介向社会公布。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船检验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相关机构具体负责的船用产品质量专项治理行动工作体系;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船检验机构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全面安排部署渔船船用产品专项治理工作。2013年各省(区、市)渔船船用产品质量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请于4月15日前报农业部船检局。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船检验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安全产品上渔船”等活动,普及渔船设备安全知识,提高渔民维权意识,加大重大案件曝光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渔船船用产品质量治理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部门协调。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船检验机构要主动加强同工信、工商、质检、公安和船用产品检测等部门和机构的沟通与合作,渔业部门内部要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治理机制,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协同作战,形成合力,提升整体监管效能。

  (四)加强问题处置。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船检验机构要依法加强对专项治理中发现问题的处置,对生产环节中发现假冒伪劣产品的,若企业经农业部船检局认可,要视情节责令其改正、停业整顿、直至注销认可证书,若企业非经农业部船检局认可,要及时提请工信、质检或工商部门处理;对流通环节中发现假冒伪劣产品的,要注意证据收集,及时提请工商部门处理;对使用环节渔船检查中发现假冒伪劣产品的,要责令船东拆除更换,涉及面广量大情节严重的,要追溯生产厂家实施产品召回,无证或假冒证书的产品一律禁止上渔船;涉嫌犯罪的,依法报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执法检查。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船检验机构要加强对本省(区、市)专项治理行动的监督检查,指导各地按要求开展治理行动。

  (六)加强分析总结。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船检验机构要加强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及时收集和发布相关信息。要对专项治理行动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和总结,并于11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专项治理行动的总结和填写完整的《船用产品质量专项治理行动信息汇总表》(见附表)一同报送农业部船检局。

  全国渔船船用产品质量专项治理行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农业部船检局反映,联系电话:010-59199298,传真:010-59199300,电子邮箱:CJJCPC@163.COM。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4月8日

附件:

省(区、市)船用产品质量专项治理信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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