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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沼气秸秆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6-14 00:25:59来源:作者:易欣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

  沼气和秸秆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的特性,如使用和操作不当,极易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为预防其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农村沼气等清洁能源设施的正常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设施安全重要性宣传

  农民群众和有关企业是沼气等农村清洁能源项目建设、使用和受益的主体。请各有农业的区县政府、管委会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农村沼气与秸秆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组织与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宣传媒体作用,通过发放明白纸、安全使用手册、光盘、挂图和培训座谈等形式,深入宣传加强农村沼气、秸秆燃气等清洁能源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防范措施,使广大农民群众和有关企业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切实做到沼气等清洁能源常识和操作技能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进一步提高清洁能源用户的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强化领导,把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并把各项责任制度落实到项目设计、施工、生产和使用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确保施工和使用安全。项目区县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区县的沼气安全管理工作,做到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管理措施和监督检查“四到位”。有关乡镇、村要依托乡村沼气服务网点,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户用沼气池及小区联户沼气池的管理、维修与服务。承担大中型沼气和秸秆气化集中供气项目的村委会、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从事大中型沼气和秸秆燃气工程项目施工的企业要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彻底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

  三、完善设施,确保各类工程的安全使用

  认真做好农村沼气等清洁能源的防火、防爆和防中毒工作。户用、小区和联户沼气池要重点防范人畜禽掉进沼气池,沼气池池体和输气管网发生泄露、沼气用户和维修人员中毒及人为破坏事故的发生。沼气池的出料口一定要加装水泥或铁制盖板,沼气灶具及配件必须使用统一招标产品,并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安装;沼气池初次投料和换料维修,必须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沼气池输气管线要规范布置,深埋地下,并设立警示标志;放置沼气灶具的地方要保证通风良好,输气管线与灶具火孔间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使用沼气时灶前必须有人。技术人员要定期对沼气池、输气管线和用户灶具等进行检查维护,并时刻提醒用户安全用气。大中型沼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要满足消防和安全生产要求,完善相应报批手续;正常运行的大中型沼气工程要安装避雷、防爆、防漏以及燃气报警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重点防范干料棚、储料间、上料装置发生火灾与秸秆气化机组、贮气装置、输气管网发生泄漏爆炸等问题。气化站初次生产或较长时间停止运行后重新生产的,必须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燃气排送风机运转时必须有专人看管,并配有压力、流量指示仪表,防止向输配系统送入空气;燃气生产设备的电机、电开关,必须采用具有防爆功能的产品,电闸开关严禁裸露,气化站生产车间内要安装燃气报警器。

  四、健全制度,及时掌握和消除安全隐患

  各项目区县和管委会要切实做好农村沼气等清洁能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各类相关项目要按照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逐步构建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乡村沼气服务网点要为农户建立完整的用户档案,网点服务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沼气维修技能,不断提高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大中型沼气工程、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值班值宿责任制、设备操作和检修责任制,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并及时了解安全管理动态。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苗头和异常情况,要密切注意、随时掌握安全动态,并要制定应急预案,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一方面要积极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同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严禁不报、虚报或瞒报现象发生。

  安全生产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请各区县和管委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按照安全关口前移、工作重心下移、主动预防为主和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要求,对农村沼气与秸秆燃气等清洁能源项目进行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排除,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进行维修和改建,对存在安全隐患又不能及时排除的,要立即停止运行。检查结果请于2013年7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农委农村能源生态处。我们将在适当时机进行现场抽查。

  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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