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粮市场〔2013〕23号
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办法的通知》(津发改经贸〔2011〕329号)要求,为及时了解掌握我市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变化情况,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管理,保障粮食市场稳定,决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开展我市2013年度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内容
依照上年度经营情况确定2013年度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
二、核定方法
(一)通过查看粮油经营台账和有关报表,了解掌握粮食经营者2012年度经营情况及最低最高库存情况。
(二)实地查看粮油库存情况,合理核定2013年度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
(三)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所属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工作。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负责辖区内纳入核定范围的粮食收购企业和纳入涉粮统计范围的粮油加工、销售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核定工作,科学合理核定最低最高库存量,并适时开展督导和检查,使粮食经营者切实履行最低最高库存量义务。市粮食局将适时开展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二)各单位要依照企业性质不同将核定结果填写至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汇总表(详见附件,可在市粮食局政府网站www.tjlsj.gov.cn下载电子版),并于10月15日前报送市粮食局市场管理处。
附件:
1、天津市2013年粮食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汇总表.xls
2、天津市2013年粮食收购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汇总表.xls
3、天津市2013年粮食销售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汇总表.xls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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