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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委关于印发《辽宁省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3-09-03 00:20:59来源:作者:易欣

各市农委,绥中县、昌图县农发局(农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药市场监管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经验交流会及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全面保障我省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化农药市场监管,限制高毒农药使用,省农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现将《辽宁省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3年8月12日

辽宁省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等十部委关于打击违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 规范农药使用行为的通知》(农农发[2010]2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农发[2010]5号)及《辽宁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2013年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方案的通知》(辽农办农发[2013]66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全省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围绕省农委“三个千方百计”工作目标,坚持属地化管理和“安全第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原则,完善农药监管机制,提升农药管理水平,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为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生态安全和农民群众增收服务。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省的共同努力,2013年年底前全省全面完成高毒农药的定点经营管理工作。切实落实高毒农药经营承诺制、进货备案制、贮存专区制、销售专柜制、购买实名制、流向记录制等6项制度,实现高毒农药在经营过程中销售信息100%可查询、流向100%可跟踪、质量100%有保证。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调研,合理规划。各市要对辖区内耕地面积、种植结构进行调研,掌握每一个乡、镇(区)粮食作物、蔬菜、林地、果树等种植面积及其所占比例。在蔬菜、果树种植面积超过耕地面积70%的乡镇,不设立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粮棉油等作物集中种植乡、镇(区),按照“安全第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立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乡、镇(区)耕地面积和作物布局情况,规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数量和布局。原则上,县区级和乡镇级农药市场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设定数量均不应超过2个;粮食作物及林地等面积大的乡、镇(区)可设3个。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一般应设在交通及通讯便利的乡、镇(区)所在地。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示辖区内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规划数量和区域分布。

  (二)规范程序,严格核准。各市要将经营条件和行为要求,审批工作流程和审批时限等,通过文件或报刊、网络、广播等形式向社会公示,使审批工作公开、公正。本着自愿的原则,农药经营单位向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申请表(见附件1)等材料。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材料接受、审查和经营条件现场核查工作。符合条件要求的,要及时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示经核定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名单。经批准的高毒农药经营单位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牌匾。

  (三)加强监管,严厉查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监管,进行定期检查和质量抽查。在经营条件与经营行为方面不能达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资格。对违法销售假劣农药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农药的定点单位,在依法严厉查处的同时,予以摘牌。各级农药监管部门应当设立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举报电话。对违规经营高毒农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举报,农业部门应立案查处。对举报存在违法经营行为或弄虚作假行为的经营单位,一经查实,取消其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的资格。

  四、重点工作

  (一)明确高毒农药的范围。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的农药品种是那些急性毒性大,使用风险高,国家对使用做了限制的农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省农委将高毒农药统一定义为:由一种或一种以上毒性级别为高毒或剧毒原药配制而成的农药制剂。毒性级别为高毒或剧毒的农药原药名单见附件2,未列入名单的原药,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各地要将高毒农药定义,毒性级别为高毒或剧毒的农药原药名单向广大农民,尤其是经营者广泛宣传,并要求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上墙张贴,进行宣传和警示。

  (二)设立经营条件和行为要求。在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工作中,各地应对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要求进行明确,确保经营承诺制、进货备案制、贮存专区制、销售专柜制、购买实名制、流向记录制等6项制度落到实处。省农委制定了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经营条件和行为要求(见附件3),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三)开展审查和报批工作。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是省农委今年的重点工作,要求各地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各地应根据全省的进度要求,适时完成审查和报批工作。对申请材料审查、经营条件现场考核、上报市农业行主管部门审批及市农业行主管部门公示等环节,要明确办理时限,限时办理,加快办理进程。2014年1月底前,各市应完成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汇总表(见附件4)的填写,并以书面形式上报辽宁省植物保护站药管科。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高毒农药是当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农药管理的难点。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是强化经营环节管理,控制高毒农药风险,限制高毒农药使用,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措施。各地要从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到主要领导重点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强化落实。要进一步落实农药属地化管理基本原则,一级抓一级推动,一层抓一层落实,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工作。省农委将适时对各地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二)开展宣传,营造社会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标语、资料、培训班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广大群众,尤其是农药经营人员、种植户广泛宣传,把禁限用高毒农药的种类、使用产生的危害以及对蔬菜、水果产业健康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的安全隐患等作为重点,让广大群众和农药经营者明白和理解高毒农药的危害以及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监管,规范经营秩序。各地在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前,要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内农药市场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店、店不漏产品。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高毒农药要登记造册,严厉查处违法经营高毒农药的行为。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实施后,对非定点经营单位库存的高毒农药,要求经营者退货或将货物折价给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要突出监管重点,加大对基层乡镇、村屯农药经营门店的检查力度,采取果断措施,坚决禁止非定点单位经营高毒农药。一旦发现定点单位有违反规定经营高毒农药的行为,要取缔其定点经营资格,并依法从严从重进行查处。对于收缴上来的高毒农药,各地要妥善保管,防止发生二次流失、火灾等安全事故

  (四)总结经验,及时沟通信息。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的落实工作,做好阶段性总结,强化舆情监测,发现问题要及时调整应对,对典型经验要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农委反映。

  联系人:吕建军   联系电话:024-86121773

  传真:024-86121210 电子邮箱:lnsyj@sohu.com

附件:

1.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申请及审批表.doc

2.毒性级别为高毒或剧毒的农药原药名单.doc

3.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经营条件和行为要求.doc

4.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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