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商委办发[2013]139号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2013年秋粮收购工作已全面展开,为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和单位《关于印发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3〕1836号)和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关于做好2013年秋粮收购检查工作的函》(司便函检查〔2013〕3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3年秋粮收购检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秋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主体,包括中央粮食企业、地方粮食企业、跨地区收购粮食企业等。
二、检查内容
各地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检查事项,“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比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夏粮和油菜籽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3〕128号)要求,全面深入开展秋粮收购检查工作。
一是核查粮食收购者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具备规定的条件。要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配合,坚决取缔无证无照收购,取消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委托收储库点的政策性粮食收储资格。
二是检查粮食收购者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粮油质量等级标准和水杂增扣量标准,坚决纠正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以及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质量标准粮食等行为。
三是检查委托收储库点是否严格执行了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等政策,督促委托收储库点做到敞开收购,不停收、不拒收,坚决查处“转圈粮”、违规竞买政策性粮食等行为。
四是检查粮食收购者是否及时支付了农民售粮款,坚持“一手粮、一手钱”,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打白条”等行为。
五是检查粮食收购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况,督促粮食收购者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委托收储库点按时报送收购进度,坚决杜绝虚报、瞒报、拒报统计数据等现象。
六是检查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检查时间
2013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
四、工作要求
今年秋粮收购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各区县(自治县)要坚持一手抓收购,一手抓检查,将监督检查贯穿于秋粮收购工作始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检查方案,认真实施检查,确保检查工作扎实有效。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涉粮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秋粮收购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于11月20日前将工作书面总结上报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执法监督处。
电话:023-63854040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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