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农资供销网
rss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三农专题 -> 新农村 -> 政策法规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3-11-22 00:19:45来源:作者:唐豆豆

  渝农办发〔2013〕192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委(局),畜牧兽医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兽药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兽药市场秩序,细化工作目标。农业部相继出台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关于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医〔2013〕52号)和《关于修订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农业部2013年第3号令)等文件(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上查询)。为组织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加强宣传,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1月15日

  重庆市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实施方案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4年3月1日施行,为确保《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在我市认真贯彻执行,特制订重庆市《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特殊商品。合理使用兽药,可以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如使用不当、使用过量或违规使用,则会造成动物或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因此,《兽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办法》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确定的分类管理要求,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监管经验与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围绕促进兽医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制定并施行《办法》是我国兽药使用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标志,是提高兽药安全使用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对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类健康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把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把《办法》的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

  兽用处方药制度涉及到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多个环节,以及管理、服务、养殖等多方面人员,业界高度关注,加强和做好《办法》宣传培训工作十分必要。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以《办法》的实施为契机,加大工作力度,使有关单位及从业人员熟悉了解《办法》的内容和要求,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赢得理解、支持和大力配合。

  要及时组织系统内相关单位学习《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通过学习,确保直接从事此项工作的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服务等有关人员,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办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明确各个政策实施的时间点,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为顺利实施《办法》奠定良好基础。

  要做好对兽药生产、兽药经营和使用者的宣传、培训和告知工作。采取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杂志、报纸等媒体以及明白纸、告知书等,宣传、告知《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对兽药经营户及规模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等重点单位要组织开展培训,促进其认真、自觉遵守《办法》有关规定,提高其安全规范用药水平。

  要准确把握宣传培训的内容。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同志要认真学习理解《办法》精神实质,抓住《办法》明确的五项制度进行重点培训。主要内容是:兽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标识制度、兽用处方药经营制度、兽医处方权制度和兽用处方药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要抓住重点,进行分类指导。重点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的指导,要科学计划印制使用标签说明书,避免损失。从现在到明年3月1日实施这个过渡期内,企业对现有标签和说明书的印制使用要做好科学计划,节约资源,减少浪费。在过渡期内,如标签和说明书用完了需要重新印制的,可按农业部公布的《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以及公布的标签和说明书范本进行印制使用,特别要强调的是,范本公布后,有范本的一定要按范本印制。

  三、积极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办法》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都做了详细规定,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办法》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兽药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依据农业部第2002号公告,今年10月14日前已获批准的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其内容不符合《范本》要求的,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范本》内容自行修改,印制新的标签和说明书,并且加注“兽用处方药”或“兽用非处方药”标识。原标签和说明书,兽药生产企业可以继续使用至2014年2月28日,此前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生产的兽药产品,在产品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二)兽药经营企业要积极主动。兽药经营企业要对现有柜台进行改造,保证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销售处方药时要有兽医处方签,处方签应当保留两年以上。

  (三)兽药使用单位要规范行为。依据《农业部关于修订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农业部2013年第3号令)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我委研究决定。在我市经过注册的执业兽医具有处方权;取得助理执业兽医师资格的人员也可以进行注册,并取得兽医处方权,但注册期限不得超过2017年12月31日;经过登记的乡村兽医在诊疗区域内应当严格执行《办法》和即将出台的《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有关规定。动物养殖(场)户购买兽用处方药时也必须有经过注册的执业兽医、助理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按照权限开具的处方签。

  四、强化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执法是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落到实处的最有效办法。《办法》中明确了兽医处方权制度,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监督执行,督促养殖(场)户驻场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已经取得执业兽医师和助理执业兽医师资格证的按规定注册,并且严格注册程序。对没有处方权而随意开具处方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罚。对目前存在的“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的现象和涉及到的经营企业(户),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假劣兽药依法查处到位。

  五、及时反馈相关意见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兽用处方药管理实践,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将《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问题和建议反馈我委兽医医政药政处。

  联 系 人:向义军

  联系电话:023-89133296

  电子邮箱:yz89133291@126.com

关闭】【顶部
>>最新信息

评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表情:
内  容:

图片欣赏
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