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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内容拆迁方闭口不谈,但对被拆迁人拿补偿款至关重要
时间:2018-05-03 13:07:27来源:征地拆迁法律服务作者:佚名

  在拆迁过程中,各位被拆迁人最为关心的就是拆迁补偿款的发放问题,法律上对此也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但是,出于种种原因,拆迁方在实施拆迁工作的过程中,对于其中很多内容却选择避而不谈、不向被拆迁人解释清楚。今天就为大家总结一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关于拆迁补偿的规定中较为重要的内容,希望大家都能据此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遭到拆迁方的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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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由此可知,拆迁方必须在支付完拆迁补偿的情况之下,才能够要求被拆迁人搬离房屋,否则根据法律的规定,是无权要求被拆迁人搬迁的。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先补偿”,应当是指足额补偿、全部补偿款到位才算,仅仅支付部分拆迁补偿款就要求搬迁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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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可以自行选择补偿款或房屋产权调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据此可知,被拆迁人是有权在货币补偿或安置房补偿中自由选择的,拆迁方对此无权进行干涉。与此同时,如果是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被拆迁人若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一补偿方式,还必须提供在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用于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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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屋市场价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由此可知,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若是拆迁过程中,房屋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过低,甚至低于同类房屋市场价,那么这一结果就一定是存在问题的,据此进行补偿也是不合理的。对于不合理的评估结果,被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复核。

  以上就是关于拆迁过程中,关于拆迁补偿的一些重要规定,被拆迁人可以积极学习这些法律知识,了解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以免拆迁过程中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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