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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斗门区农村合作医疗审计报告
时间:2009-10-23 16:14:18来源:[标签:出处]作者:游侠

斗门区审计局关于2004年度区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的审计报告

珠海市斗门区审计局

根据区府的要求,我局派出审计组,于2005年5月24日至30日对我区2004年度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进行了审计。审计的单位有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农医办)、区财政局、区国库支付中心及五镇一办的农医办,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省、市关于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文件的精神,2003年上半年在我区设立——区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农业局负责管理,下半年将管理职能划归区卫生局。2003年8月12日成立由区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的斗门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各镇都设立了镇医疗办,由副镇长分管农村合作医疗审批工作,配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区农医办至少每季度到镇农医办检查一次)。2004年1月我区正式启动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2003年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配置工作人员6人(都是由各镇借用),主要负责草拟有关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方案、文件及宣传等工作。2004年5月正式设置由区卫生局管理的负责农村合作医疗事务的单位——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农医办),由区财政全额核拨经费,该办共有工作人员4 人。该办主要职能是负责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的管理及宣传发动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二)资金筹集、管理情况及有关文件规定:
  区农医办主要负责管理我区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金、救助金。
  1、2004年我区应参保人数为173578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数为118120人(其中:低保人员为5631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率是68.05%。
  2、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坚持保大病、保住院原则,主要用于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住院报销, 按我区规定:在区内住院的审批报销由镇农医办办理,在区外住院的审批报销由区农医办办理,2004年按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规定设置了“封顶线”为每人每年3500元。
  3、农村合作医疗救助金主要用于参保农民特大病情住院救助和补贴合作医疗费用超支部分。
  4、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筹集:每人每年共筹集资金50元,其中: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元,镇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元,参保农民个人每人每年出资25元。农村合作医疗救助金筹集主要由区财政按筹资保障金总额的6%划拨、还有少量的社会捐赠救助金。
  5、区(镇)农医办的人员工资、管理费用及日常经费由区(镇)财政另作安排。区农医办的日常开支和经费在区卫生局账上核算。

二、专项资金收支情况
  (一)账务设置情况:2004年1月1日区(镇)农医办正式设账核算,账务处理都由区国库支付中心或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实行专款专户核算。主要核算市、区、镇级财政和农民个人按规定筹集到的专项资金及社会捐赠的救助金。
  (二)专项资金的收入情况:2004年我区收到专项资金共6912322.50元,其中:医疗保障金6557962.50元,医疗救助金354360元。明细如下:
  1、2004年市财政拨入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共1844612.50元,其中:市拨医疗保障金1771800元、低保人员保障金72812.50元。
  2、2004年区财政拨入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共1663960元,其中:区拨医疗保障金1174600元、低保人员保障金135000元、医疗救助金354360元。
  3、2004年镇财政拨入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全是医疗保障金)共590600元(详见附表)。
  4、2004年收到农民个人筹集医疗保障金2813150元。
  (三)专项资金的支出情况:2004年我区开支了专项资金共3717041.83元,其中:医疗保障金3468541.83元,医疗救助金248500元(详见附表)。
  (四)专项资金的结余情况:2004年我区专项资金结余为3195280.67元。
  三、审计评价
  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有关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的账表数据和资料,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政、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其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2004年度斗门区农村合村医疗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政法规的规定。各项资金的收缴、拨付、使用基本能按《珠海市斗门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管理使用资金。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2004年乾务镇上缴镇府筹集医疗保障金时占用了该镇低保人员预缴的保障金2455元,违反了《珠海市斗门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对资金筹集的相关规定,该镇应予以纠正。
  (二)2004年市级、区级及镇级各级政府未能及时缴交应筹集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违反了《珠海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对资金上缴时间的相关规定,各级政府应予以纠正。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部分镇2004年初收取了低保人员缴纳的保障金,按有关规定应如数将此款退还低保人员,但相关的镇至今未办理或正在办理退还工作,各镇应加快退还此款的工作。
  (二)审计发现农医办上报省厅关于我区2004年度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的统计数据与实际医疗费支出不完全相符;如特困户人口统计由于区、镇民政部门统计月份不同而出现偏差,该办日后应注意统计数据工作的真实性。
  六、建议
  (一)加强会计人员对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的核算培训工作,以使各镇都能按省有关文件要求对专款进行核算及填制专款报表。
  (二)加强各镇人员对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统计工作的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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