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卫生工作简讯
第20期( 总第36期 )
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 2005年10月
本 期 目 录
国务院新农合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合督导
宁夏印发《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意见》
云南部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扩大试点工作
山西实施乡镇卫生院建设国债项目
重庆涪陵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工作圆满结束
江苏镇江出台《镇江市医疗救助办法》
山东滕州制定合管办建设标准
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
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联合督导
根据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精神及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卫生部会同财政部、民政部、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药品食品监管局和中医药局等各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内蒙古、河南、湖南、福建等4省(区)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联合督导。
督导组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对每个省(区)随机抽取1~2个2004年试点县(市)和1个2005年新增试点县(市)进行了重点督导。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和入户访谈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对试点县(市)的组织管理、筹资情况、基金管理运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农民受益度、尊重农民意愿、开展医疗救助和社会监督等情况进行了解。
此次联合督导,对总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政策和相关制度,并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宁夏出台《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村卫生室的建设与发展,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减轻农民医药负担,提高农民医疗保健水平,日前,宁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意见》。《意见》提出了村卫生室建设目标,即争取用3-5年的时间,完成全区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任务,使乡村医生达到中专以上学历或水平,其中60%具有助理执业医师资格,基本做到小病不出村。
《意见》明确规定:一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立一所卫生室,配备一名村医,主要从事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妇幼保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及农村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工作。鼓励乡镇卫生院领办、乡村联办、社会力量承办、有执业资格的个人举办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应设在村民居住相对集中的地方,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村可不设卫生室。村卫生室的建设面积,川区不得少于60平方米,山区不得少于45平方米,并且做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开。对南部山区八县(区)和红寺堡开发区、川区移民吊庄和纳入扶贫范围的乡镇内未达标的村卫生室,自治区财政按每村1万元的标准投资建设。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采取集中招标采购的方式,统一为村卫生室配备血压计、听诊器、药柜、检查床、紫外线消毒灯、医用储槽、消毒器具、外伤处理小器械、出诊箱、桌椅等“小十件”设备。同时规定对乡村医生的补助每月不得低于100元,并随着农民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意见》要求各地要建立县级医疗卫生部门包乡、乡镇卫生院包村、村医包户的工作机制,实现城乡联动,共同做好基本医疗、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做到统一人员管理、统一业务指导、统一人员培训、统一药品配送、统一工作考核。要切实加强对村卫生室建设的领导,把村卫生室建设列入工作议事日程,纳入扶贫规划,为构建和谐文明的新农村作出贡献。 (宁夏自治区卫生厅)
云南部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扩大试点工作
为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精神,云南省于2005年9月29日召开由徐荣凯省长主持的第21次省长办公会,专题研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会议要求,各地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履行政府职责,切实加强对新农合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做好扩大试点的相关工作,加快推进云南省新农合制度建设步伐。会议决定,从2006年起,要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2006年、2007年优先安排贫困县、少数民族县和边境县,适当安排一般县和经济富裕县。从2006年起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20元,并按各县的经济水平实行分类补助。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稳定人员,落实经费,完善制度。一是各级政府要按照省里确定的经费补助政策,认真落实参合农民补助经费。二是各试点的县级财政保证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的正常运转。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要落实。三是要加强监督、逐步完善资金管理和工作制度。 (云南省卫生厅)
山西实施乡镇卫生院建设国债项目
为加强乡镇卫生院国债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并如期完成,山西省卫生厅成立了乡镇卫生院国债项目建设领导组,并于2005年9月下发了《关于认真完成2005年乡镇卫生院国债项目建设任务通知》,要求各市卫生局按《通知》精神,具体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成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市项目的实施;二是要组织专家对每个乡镇卫生院的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市卫生局要和县卫生局鉴定目标责任书。三是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法规进行严格管理,按照国家核定的建设项目和标准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四是要协调当地政府,加大配套资金落实力度,确保所有建设项目按期完成,建设资金要设立财政专户进行管理。五是要按照《山西省卫生厅乡镇卫生院国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和工程建设中的管理工作。 (摘自《山西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项目简报》第28期)
重庆涪陵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工作圆满结束
近日,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局10个区县354名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培训任务圆满完成。此次培训是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分片实施的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之一,做到了早计划、早安排、早落实,准备工作充分,管理工作到位,培训效果显著。
涪陵区卫生局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培训工作的完成。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涪陵区卫生局领导亲自挂帅,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了培训实施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成立了“重庆市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班(涪陵培训点)”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二是严格按照大纲要求施教。结合乡镇卫生院工作实际,确定了“农村卫生政策、卫生院财务管理与基本建设”等12个重点教学专题,培训的系统性和针对性较强。三是全面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执行考勤、请销假等制度,学员参学率100%。印发了培训工作测评表,学员对教学、食宿等教学保障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针对学员反映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加以改进,不断改善生活条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四是努力完成培训任务。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培训工作做到了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达到了预期培训效果。 (摘自《重庆卫生信息》第116期)
江苏镇江出台《镇江市医疗救助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政府结合实际制定了《镇江市医疗救助办法》,对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形式和待遇、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组织与实施、监督与处罚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指出医疗救助对象共有5类:城市低保人员、持有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的人员、农村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和在乡精简老职工。医疗救助形式有四种: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的资助、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的救助、医疗费用减免救助和定期体检。医疗救助对象的医药费用,除按相关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报销和享受有关优惠外,再给予适当补助。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8个渠道筹集。一是市财政按本市市区总人口2元的标准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二是区财政按本市区行政区域总人口2元的标准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三是省补助的医疗救助专项经费;四是市民政部门每年从留成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5%的资金用于医疗救助;五是市总工会每年安排20万元的专项资金;六是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和团体捐助的资金;七是医疗救助资金的利息收入;八是按规定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摘自《江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报》第八期)
山东滕州制定合管办建设标准
山东省滕州市为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发展,制定了《滕州市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将滕州市镇(街)合管办的人员、房屋、设备和管理纳入标准化建设轨道,规定各镇(街)合管办需配备相关工作人员6-8人,办公用房不低于45平方米;配备微机、打印机、电话机、传真机各1台(部),资料柜不少于2个,基本设施齐全。
滕州市还规定各镇(街)合管办要严格执行《滕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要达到以下要求:一是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文件;二是规章上墙制度;三是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公示制度;四是实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核算员制度;五是实行单月镇(街)合管办常务副主任例会制度;六是参合人员信息网络化管理制度;七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台帐(家庭账户)登记制度;八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制度;九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规范管理制度;十是投诉举报制度。 (摘自《山东农村卫生简讯》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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