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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合作医疗新年更上一层楼
时间:2009-10-23 16:15:14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贝宜可

2006年番禺合作医疗

政府投入更大,群众报销比例更高

全区人民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障

在总结2005年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广州市番禺区对《番禺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和修订,出台了2006年《番禺区城乡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区委、区政府将温暖送遍番禺的每一个角落。与2005年的暂行管理办法相比,2006年的暂行办法有三大特点:

一、政府投入增加,群众负担不变

200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成年人每人每年缴交1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交90元,其中区、镇两级财政各补助20元,个人和村集体共同承担60或50元。2006年城乡合作医疗的筹资额由原来的100元提高到120元,其中区、镇两级财政补助由各20元增加到30元,个人和村集体承担60元。筹资额提高了,政府投入增加,参保人负担不变。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统一,城镇居民也享受到同样的政府补助。

二、报销比例提高,报销范围扩宽

2005年实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了保大病、重病的指导思想,但补偿比例相对较低,计算方法也相对复杂,2006年我们针对存在的不足对城乡合作医疗进行了逐步完善。在起付线、报销比例、累计报销总额、检查费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等方面进行了修改,使原来细分的条款综合起来,使计算变得更加简便。如检查费、化验费由一次性最高补偿300元调整为全部纳入可报销范围按比例补偿;合法生育住院分娩可以作为疾病住院给予报销;起付线镇级医院由300元降低为200元,区级医院提高到450元,区外医院则提高到650元;镇级医院(含区外指定镇级医院)报销70%,区级医院报销50%,区外医院报销40%。旨在引导群众在区内住院,做到既方便群众看病又节约医疗成本,也避免本地医疗资源浪费。据预测,在镇级医院住院,患者总报销费用将超过5成。此外,结合未成年人发病特点,增加未成年人意外门诊补偿,起付线为50元,报销比例为80%,大大缓解了学生学习期间无法住院就医的矛盾。

三、享受对象更多,全区人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可享受城乡合作医疗的对象由原来单纯的农民扩充为凡具有番禺区常住户口且未有参加干部公费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业人口(农民)和非农业人口(居民),可参保人群的范围扩宽了。另外,中途参保对象也放宽了,由2005年只有符合计生政策的新生儿可中途参保修改为退伍军人也可中途参保。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调整和完善,使我区全区人民都享有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障,都享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2005年合作医疗群众受益大

番禺区从2005年起实行全区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委托保障公司管理和支付。去年全区参加合作医疗有58万人,覆盖率为90.8%。1月至10月31日止,合作医疗受益数为25488人次,补偿金额为3858万元,占资金总额的68.3%。人均住院费用为5850元,人均补偿金额为1623元。人均报销比例达27.8%,除去自费部分后达36.5%。单次住院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有1122人,最高补偿金额达6万元。对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06年度参合人数更广泛

2005年11月7日番禺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后,各镇(街)、村(居),各有关职能部门迅速行动,层级传达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纷纷组织镇村干部、有关人员学习城乡合作医疗政策,举办合作医疗报名、缴费培训班,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参加合作医疗,掀起了全社会人人参与城乡合作医疗的高潮。区农合办创作了城乡合作医疗知识问答广告宣传片在区、镇的广播、电视上播放;印制了城乡合作医疗政策小读本30万本、城乡合作医疗简介30万张,通过镇(街)、村(居)干部走家串户,发至每户人手一份,使2006年合作医疗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12月30日,在各各镇(街)、村(居)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2006年番禺城乡合作医疗报名、校对、录入、缴费、统计工作全面完成。据统计,全区农业人口535131人,参加2006年度合作医疗人口498158人,参合率为93.09%;另有非农业人口56770人2参加合作医疗人口,全区参加合作医疗共554928人。

区卫生局十八条协议严格监管定点机构

为保证参加城乡合作医疗的广大市民享受到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区卫生局与区内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书,严格监管违规违纪及不规范行为。

协议要求,凡向参加合作医疗病人提供超出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诊疗项目、药品等自费项目,须征得参加合作医疗病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定《自费项目确认书》方可使用,否则自费费用全部由院方负责。自费比例,区级医院不超过20%,镇级医院不超过16%。对医院发生超出比例以外的自费费用由管理中心在每月结算时扣除;城乡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药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的情况下,应选择效果较好、价格较低的品种,否则差额费用由院方承担;医务人员为参加合作医疗病人进行属于合作医疗中需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检查和治疗的收入和使用药品的收入,不得与医务人员本人及其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否则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拒付相关费用;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所用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和省级物价行政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的费用合作医疗管理部门不予支付,费用由院方承担;参加合作医疗病人住院使用的药品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合作医疗管理部门不予支付,费用由院方承担;严格执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充分利用参加合作医疗病人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严格执行住院和出院标准,对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加合作医疗病人不能收治入院,对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加合作医疗病人不能拒收入院,对符合出院条件的参加合作医疗病人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不能故意延长住院时间;对凡不履行协议者,由区农合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处罚。(卢小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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