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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港区提高合作医疗补偿标准
时间:2009-10-23 16:15:34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贝宜可

茂港区政府根据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从2006年起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的精神和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茂港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提高了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

一、提高年最高补偿额。参保人在镇级、区级、市级(区外)住院报销分别以100元、200元和600元为起付线,起付线以上部分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本区内镇卫生院住院报销50%,在本区内区级医院住院报销40%,市级以上非营利性医院(包括区外非营利性医院)住院报销30%。年最高补偿限额为5000元。

二、制定特定病种住院的补偿办法。为提高农村住院分娩率,积极鼓励农民孕产妇住院分娩,对参保人住院分娩可享受100元费用报销。对白内障患者需进行人工晶体植入手术的,每一侧患眼一次性补助500元,不列入住院报销范围。

三、制定7种慢性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办法。对肝硬化失代偿期、癌症(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规定项目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精神障碍性病症(强迫性神经症、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等,列入了补偿范围。一是设定报销基本起点。报销起点1000元以上(含1000元);二是设定报销比例。在本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报销20%;茂名市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费用报销10%,茂名市外门诊费用不得报销;三是设定慢性病种大额门诊报销年补偿的最高上限额为2000元。如果规定慢性病种患者既住院又门诊的,慢性病种住院报销总额和门诊报销总额累计年最高补偿限额为6000元。四是规定的慢性病种鉴定办法,慢性病种鉴定以茂港区人民医院鉴定小组鉴定为准;五是规定了慢性病种的报销办法。参保人必须办理所规定的慢性病医疗证明:患者凭区级或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或以往的病史病历证明,镇合管办加意见,到区合管办申请,经区人民医院鉴定小组鉴定后,由区合管办核发规定的慢性病医疗证明。患者凭规定的慢性病医疗证明可以到指定的本市市级或本区内的非营利性医院门诊就诊,并按规定报销;六是规定了慢病种大额门诊费报销需提交手续。在规定范围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费正式发票及诊断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及区核发规定的慢性病医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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