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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要求加强对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时间:2009-10-23 16:16:33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过客

针对部分乡镇医疗机构管理不规范,违反财务制度、弄虚作假套取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开大处方等违法、违规行为,为加强对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724,广东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

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对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结合医院管理年活动、治理商业贿赂和行风建设工作的要求,抓好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各地必须建立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承诺制度。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承担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的乡镇卫生院以及在乡镇范围的非营利性企业医院和民营医院。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局确定,并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行为提出约束要求,并严格监督其行为。定点医疗机构要对规范医疗行为、遵守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按规定收费等作出承诺。对违反承诺、违反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规范住院登记、病历书写和管理制度。病案是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检查审核医疗费用报销支付真实性的重要依据,也是医疗保险及医疗纠纷和事故评定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保证病历书写的规范性和真实性。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书写病历,管理病案。对出入院病人要进行住院登记,核实身份,保存资料,以备检查。县级卫生局要加强对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病案和住院登记情况的检查。

严格控制乡镇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增长。对医疗机构实行费用控制是合作医疗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的需要,关系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费用控制,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从今年8月份起,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必须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规定的用药目录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诊疗范围,对病人进行治疗。乡镇医疗机构要向出院病人出具住院费用清单。对参合人员使用自费药品和自费项目,须经患者或家属认可签字,自费药品和自费项目的费用不得超过规定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的5%,超过部分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改变支付方式,探索建立单病种付费、定额付费、总量控制、混合支付等支付方式,控制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乡镇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控制线,普通医疗机构单次住院费用超过1000元、中心卫生院超过1500元的,要向县级卫生局备案。珠江三角洲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县卫生局结合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拨付,每月对乡镇卫生院住院收费情况审核一次。

规范乡镇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乡镇医疗机构要严格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活动,不得超范围开展诊疗项目;开展新项目,或与其他医疗机构联合办医,必须报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乡镇医疗机构聘用外地专业人员,要审查其资质证明材料,并报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同意。严禁乡镇医疗机构为没有行医资格的人员提供场地。联合办医收费应按当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实行县镇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制度。

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严格会计核算制度。医疗机构要按有关要求严格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乡镇卫生院必须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住院和门诊收费收据,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收费票据,作为会计核算的凭证,真实反映医疗机构收入情况。不得虚开收费收据,更不能造假使用收费收据。要统一管理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收据。用于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报销的住院收费收据,须经县级农村合作医疗主管部门统一登记收据序号,并加盖“农村合作医疗票据专用章”。各地要把乡镇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和电脑计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以便实行更有效的监督。

落实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公示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省农合办《关于健全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开合作医疗信息。市、县(区)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公布主要采取在政府公众网、卫生信息网和简报的形式分别公布,公布对象以机关、社会和乡镇为主。有条件的市、县(区)应制作专门的合作医疗网页。地级以上市要公布至乡镇一级的情况;县(市、区)要公布至村一级的情况。乡镇、村委会和医疗机构主要在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或宣传栏张贴公布,公布对象以群众为主。合作医疗补偿、救助情况要列出具体名单。各级均应利用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信息。

加强培训,明确责任,提高乡镇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管理水平。乡镇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与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管理能力有着很大的关系。为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要对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培训,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病案书写与管理、费用控制、票据管理等内容进行培训,提出要求,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对素质不高、违反医疗管理规定的乡镇医疗机构负责人,要及时调整。

落实检查制度,定期公布乡镇医疗机构的收费情况。各市、县(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医疗机构的日常检查,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累犯不改的医疗机构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收费情况,包括每门诊人次医疗费用、每住院床日医疗费用、每出院患者医疗费用、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比例等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接受公众监督。各市、县(区)卫生局要组织人力,每月对医疗费用高的乡镇医疗机构进行综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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