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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规定超范围合作医疗医疗费由医院与农民共担
时间:2009-10-23 16:19:44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过客
  11月9日,记者从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上获悉,一项旨在减轻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的新规定,今天正式出台。这项新规针对超出规定的医疗费用,要求由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和患者共同承担。   根据这项新规定,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尽量使用《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试行)》和试点县(市)按规定增加的药品目录规定范围内的药品,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的,其费用原则不应超过住院患者药费总额的15%,对于超出15%的部分,医疗机构承担其中的20%,患者承担其中的80%。同时,各定点医疗机构在为患者检查时应尽量使用《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检查治疗项目,确需使用其它项目时,其费用原则上不应超过住院患者检查治疗项目费用总额的15%,对于超出15%的部分,医疗机构承担其中的50%,患者承担其中的50%。   目前,该新规定将由各试点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在县(市)、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中实施,待条件成熟后,再向省、市(州)级定点医疗机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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