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粤卫〔2008〕74号)精神,从2008年6月1日起,全省参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县外医院住院费用补偿比例统一调整到60%、50%、30%以上,住院补偿封顶线达到3万元以上。凡未按这一要求得到新农合补偿的参合人员,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