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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 农民有病可享受医保
时间:2009-10-23 16:21:29来源:[标签:出处]作者:山人
 近日,我省下发《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意见(试行)》,规定农民个人如果每年缴纳不低于10元的费用,得病后就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意见》中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农民自愿参加。农民个人每年缴费标准不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农民个人缴费由乡镇财政所负责收缴。省政府对双城、讷河、富锦、兰西4个全部免征农业税试点的县市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4元,县市财政和所在市地财政每人每年各补助3元。   《意见》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高速保障适度的原则合理确定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同时,积极探索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为主,兼顾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的方式,在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的同时,可建立家庭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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