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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农民年人均补助最高12元
时间:2009-10-23 16:22:58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贝宜可
  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今年扩大到9个县(市区)。省级财政将对各试点地区实行分档补助,最高为年人均12元。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200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方案的通知。   通知确定,在去年安溪、厦门同安和龙岩新罗三个试点县(区)的基础上,增加罗源、长泰、永安、武夷山、宁德柘荣、漳州荔城区为2005年试点县(市区)。   省级财政分档补助   通知规定,试点的9个县(市区)原则上农民每年缴费标准应不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农民收入高的地区,可达到15元,全部进入基金。各级财政对试点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人均筹资总额不低于15元,争取达到20元,也全部进入基金。   通知明确,省级财政将根据各试点地区人均财力情况,实行分档补助:人均财力在1.5万元以下的,按年人均12元给予补助;人均财力在1.5万~2万元的县,按年人均9元给予补助;人均财力在2万元以上的县,按年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新罗区、荔城区分别给予补助100万元和160万元,按农民参加人数平均补助到人。   通知指出,简化农民个人缴费办法,可在农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收缴部门一次性代收,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也可采取农民自愿的缴费办法。   合理确定补助标准   通知要求,试点地区应尽快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使其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通知强调,各地要在坚持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下,合理确定大额或住院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既要防止因补助比例过高使基金透支,又不能影响农民受益。   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规定报销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核销。   农民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先自行垫付有关费用,再由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及时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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