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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合办就住院发票复印件能否报销问题作出答复
时间:2009-10-23 16:23:10来源:[标签:出处]作者:山人

近日,省卫生厅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就清远市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住院发票复印件是否可以报销问题的请示》作出答复:

一、参合农民还购买了商业保险的,原则上先在新农合报销。如果在商业保险先报销,收了发票原件的,应该由收发票原件的单位在发票复印件上注明已报销金额,盖上单位公章,并要附商业保险补偿支付明细凭证,新农合只按规定补偿可报销医药费用减去商业保险已报销金额后的医药费用。

二、参合农民丢失了发票原件,单凭原住院单位的发票复印件,原则上不能给予报销。还需个人书面申请,由村委会和原住院单位出具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如医药费用清单、疾病诊断证明等,经县合医办审核后方可予以报销。

三、在现行制度中,任何人只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如参合农民还参加了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愿选择一方办理补偿,不能重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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