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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构思“农民健康工程”
时间:2009-10-23 16:23:32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过客
  为实践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浙江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实施“农民健康工程”的决定,争取到2007年,在全省建立健全基本适应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发展水平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农民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   为实现这个目标,浙江省提出当前的几项主要任务:   ——深入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健全减轻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制度保障。到2007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以县为单位,有80%以上的农民参加的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制度,逐步形成以大病统筹为主体,其他形式为补充,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加快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基本设施齐全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体系。通过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生指导等“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切实提高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水平,加强急救能力。使全省农民能看得上病, 就近看好病。   ——明确公共卫生职责,积极组织实施妇幼保健、爱国卫生、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保健等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确保落实补助经费,使广大农民实现无病早防,有病早治。   ——推进健康教育进农村活动,引导广大农民掌握卫生知识,改变生活陋习;通过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万里清水河道整治”、“千万农民饮用水”和“生态家园富民”等工程,加快推进农民饮用水及农村改水改厕、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等各项卫生环境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传染病、地方病,提高农民生命生活质量。   为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浙江省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设农民健康工程管理机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也要有相关机构负责农民健康工程具体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总体目标,因地制宜制定当地农民健康工程的实施方案,并先行试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对农民健康工程示范县给予重点指导,推动农民健康工程的深入发展。 从2003年起,省级财政已根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分别给予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10元、5元、3元的补助,市、县政府财政配套到每人每年20元以上。目前,省财政已初步确定根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农村卫生服务机构,按服务农民的总数,分别再给予每人每年10元、5元、3元的补助。各级政府在经费配套的同时,要健全经费补助长效递增机制,确保农民健康工程工作经费逐年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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