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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农村5万贫困村民可申请救助
时间:2009-10-23 16:24:28来源:[标签:出处]作者:游侠
贵阳市近日出台了《贵阳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全市农村约有5万贫困农民可申请医疗救助,使农村困难群众看不起病的状况得到改观。 贵阳市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为五保户、持有《贵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特困家庭成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居民。凡需申请救助的困难群众,应当由救助对象本人或户主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由敬老院管理人员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乡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申请,由村民委员会核实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方案规定,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乡(镇),资助农村五保对象、低保对象和在乡老复员军人,按最高标准缴纳个人入保费,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对象因患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乡(镇)的救助对象,因患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方案规定,救助分为大病救助和小病救助,救助标准也有所不同。因患病产生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超过 500元的救助对象,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在500元--3000元的,补助个人承担部分的30%;个人承担医疗费在3000元--5000元的,补助个人承担部分的35%;个人承担医疗费在5000元--10000元的,补助个人承担部分的40%;个人承担医疗费超过10000元以上的,补助个人承担部分的45%。个人全年累计享受大病补助不超过10000元。 贵阳市决定对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乡(镇),因患病产生的医疗费在500元以内的救助对象,可申请小病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村级门诊补助40%,乡级门诊补助30%,县级门诊补助20%;乡级住院补助40%,县级住院补助30%。个人全年累计享受救助金额不超过200元。经小病救助以后,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超过 500元的可申请大病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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