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于2003年7月启动,第一批在台安县、大洼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先行试点,2005年试点工作迅速扩大,截至目前,全省已有33个县(市、区)启动试点工作,占全省涉农县区的44.6%,其中,县(市)23个,占全省县(市)总数的52.3%;覆盖农业人口1036.91万人,参合农民691.24万人,参合率达66.67%,试点乡镇农民的参合率达到了83%;全省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1.76亿元,各试点县(市、区)基本上都达到了人均30元的标准。
省政府日前决定,2006年,在试点基础上,全省全面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农业县(市、区)覆盖率要达到100%,参合率达到70%以上。力争到2008年在全省农村建立起较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省政府要求各地要把农民利益放在首位,坚持自愿参加、互助共济、服务便民、公开公正的原则,使参合农民获得比较满意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省政府决定2006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原则上提高到年人均50元以上,其中农民每人每年缴费10元以上,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40元以上;要合理使用合作医疗基金。在坚持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下,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意愿和筹资情况,选择适宜的合作医疗补偿范围;要努力提高补偿水平。在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保障适度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基线调查、筹资总额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农民就医可能增加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大额或住院医药费用的起付线、封顶线和分段报销比例,乡、县及县以上定点机构的起付线分别下降到100元、300元、500元左右,封顶线提高到1万至1.5万元,让更多农民真正得到实惠;要探索简便的报销方式。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可由定点机构垫付报销,做到出院即报、方便就近、出具清单、项目清楚,经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后定期予以补偿;县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参合农民,应由县(市、区)经办机构出具转诊手续(急诊除外),发生费用先由农民个人支付,再按规定的报销方式进行给付;要严格监督管理合作医疗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将所筹资金全部存入县财政社保专户,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切实做到机构经办,财政监管,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充分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的作用,保证农民拥有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确保资金安全;要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衔接工作。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资助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户、贫困户家庭成员和其他贫困农民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应的医药费报销待遇,并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使全省贫困人口参合率达到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