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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农牧民看病将有更多实惠
时间:2009-10-23 16:28:59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贝宜可
  青海省自开展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以来,至2005年,全省已有355万农牧民可以享受到这一政策带来的实惠。为了进一步巩固参合率,提高我省农牧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我省调整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   6000万元为参合农牧民人均补助资金“补血”   从今年起,我省将统筹安排资金6000万元,为全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300万农牧民人均增加20元补助资金(其中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各增加10元),人均筹资标准达到50元。增加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将全部纳入大病统筹基金,以此增强农牧民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   享受县、乡医疗机构垫付补偿医疗费用制度   在改进筹资和费用补偿办法、提高补偿比例方面,在农牧民参合金收缴中实行滚动筹资和及时便捷的医疗费用报销制度, 从2006年1月起,实行县、乡医疗机构垫付补偿医疗费用的办法,在县级以内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农牧民,出院时由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应补偿的医疗费用,使农牧民群众及时、便捷地得到资金补偿,减轻疾病经济负担。   补偿比例和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封顶线分别提高   今年将取消参合农牧民在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的起付线,同时提高补偿比例标准,州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起付线分别规定为200元和300元,补偿比例按村级70%、乡级60%、县级50%、州级40%、省级30%确定。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封顶线提高到2.5万元,特困人口住院费用封顶线提高到2.7万元。   大病(慢性病)门诊医药费分段按比例补偿   新的政策调整后,还将实行大病(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分段按比例补偿办法,对患有慢性气管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乙型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糖尿病、慢性宫颈炎等大病患者,病情程度尚不需住院治疗,但需要长期服药的,将纳入大病(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范围,大病(慢性病)门诊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补偿。一年内门诊医药费用在500元以下的补偿50%,501元至1000元的补偿40%,1001元至1500元的补偿30%, 1501元至2000元的补偿25%,每人每年最高补偿500元,补偿资金从大病统筹基金中列支。   基本用药种类增加   今年,还将调整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扩大用药范围。基本用药品村级增加到140种,乡级增加到300种,县级增加到1000种,州级达到1200种,省级达到1400种。   实行减免医疗费用的优惠服务   调整中规定,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牧民实行减免医疗费用的优惠服务。省、州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免收挂号费,住院费中减免10%的CT、核磁共振、彩超检查费和手术费、床位费;县、乡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免收挂号费,住院减免10%的B超、心电图、透视拍片费和床位费。   能看病的定点医疗机构多了   在扩大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政策调整中,将符合条件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二级以上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为特困人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据了解,为方便、及时、快捷地提供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补偿服务,我省还将实行“一站式”服务办法,使特困人口及时充分享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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