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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划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时间:2009-10-23 16:30:03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过客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省卫生厅日前出台了《黑龙江省关于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意见》,划定了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已取得《医疗机构执法许可证》,能为参合农民提供医疗康复、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多项服务内容,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公立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指导意见》提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即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具备认证、处置简单伤病的能力;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科室完整、具备急诊急救及常见病的诊治能力;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科系完整,具备急诊急救及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慢性病及疑难病的诊治能力,应为二级以上(含二级)的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应为三级医疗机构,也可为具有特色及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等专科医疗机构,负责各类急症、慢性病及转诊病人的诊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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