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农资供销网
rss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三农专题 -> 新农合 -> 地方举措
贵州农村合作医疗药物目录11月起实施,县级卫生部门可做适当增减
时间:2009-10-23 16:31:58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贝宜可
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11月1日起,《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将正式执行。 据介绍:根据有关规定,根据各地农民医药消费的特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在10%的范围内做适当增减。调整后的《药物目录》须报省卫生厅备案,但急救、抢救等特殊情形的,可不受《药物目录》的限制。 据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患病期间所发生的在《药物目录》范围以内的药品费用,按当地规定的报销程序和比例报销,对超出《药物目录》范围的药品费用不予报销。确因病需急救、抢救等特殊情形的,可不受《药物目录》的限制,但必须有急救、抢救等记录,病情稳定恢复使用《药物目录》中规定的药物。定点医疗机构在对参合农民使用《药物目录》外的药品时,应事先予以说明并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签署书面同意书,所用药品费用由参合患者自付。
关闭】【顶部
>>最新信息

评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表情:
内  容:

图片欣赏
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