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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时间:2009-10-23 16:32:12来源:[标签:出处]作者:山人
  为建立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对统一的补偿模式,规范新农合的运作与管理,11月10日,省卫生厅对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做出了统一指导意见,要求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市、区)实行“门诊家庭账户补偿 住院可报费用按比例补偿 门诊大病(慢性病)补偿”模式,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受益面;充分体现互助共济,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基本原则。   住院统筹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大病(慢性病)医疗费用和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补偿,不得用于农民的健康体检、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等。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市级财政和县(区)级财政对每位参合农民每年补助资金分别为20元、14元(国定贫困县17元)、3元(国定贫困县0元)和3元,农民自缴参合经费不少于10元。   住院起付线设立四级: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县(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县(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起付线不得低于100元。   住院补偿比例: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县(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为40%,县(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为30%。住院补偿封顶线为1.5万元,以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达到起付线后,最低补偿额不少于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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