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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新农合”标准提高到每人60元以上
时间:2009-10-23 16:33:08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贝宜可
  2007年,沈阳市将“新农合”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每人60元以上,还将投入2000万元在全沈阳市建立农村特困群体医疗救助制度,对五保户、特困户等实行“零起付”,使农民看病得到保障。这是记者1月12日在沈阳市召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 住院最高可报销1.5万元   2006年,每名农民最低筹资标准由2005年的30元提高到50元,最高达到88元。新的一年开始,记者在最先实行“新农合”的法库县的乡镇卫生院看到,一些农民都带着红本本来办理2007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手续,农民王老汉发自肺腑地说:“一人一年10块钱,大病小病不用愁,咱农民和城里人一样看病有保障。”   2007年,沈阳市将“新农合”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每人60元以上,农民每人每年自愿缴费10元以上,各级财政人均年补助资金50元以上。农民到县、乡(镇)、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实行“零”起付,年补偿最高额度控制在家庭年筹资总额的1.5倍;住院报销封顶线提高到1.5万元,实现合作医疗小病普遍受益、大病适度补偿的服务宗旨。 事后救助变事前救助   2006年,沈阳全市参合农民增至210万人,参合率达到91.6%。据统计,截至目前,“新农合”已支付医疗补助资金4844万元,受益农民达117万人次,受益面达63.5%。特别是农民平均住院费用占当年纯收入的比例从实行“新农合”前的80.05%下降到54.2%,缓解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所带来的压力,使农民的医疗需求得到初步的释放。   2007年,沈阳将实行“新农合”与医疗救助的有机结合。市政府将投入2000万元在全市建立农村特困群体医疗救助制度,并实行与合作医疗制度的有机衔接,即在合作医疗补偿的基础上,对其自付部分资金,按照70%比例再次补偿,使农村弱势人群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程度能够达到80%以上。为使这项制度落到实处,定点医院在办理住院手续时,改变过去农民患者自己先付费用再报销的办法,只收取总费用中实际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为其垫付合作医疗和救助补偿金,变事后救助为事前救助。 “新农合”让乡村医院变脸   “新农合”制度推广以来,全市从134家乡镇卫生院中选出35家中心卫生院,通过翻建、新建等多种方式进行整体改造,改善农民就医环境。使昔日濒临倒闭的一家家乡镇中心卫生院彻底大翻身。市财政又投入1600多万元为这些卫生院配备了救护车、电脑、洗胃机、心电图机等常规设备,改造后的35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彻底变脸。   在新的一年里,沈阳要重点加强县级医疗机构、乡镇中心卫生院、偏远贫困地区及11个少数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建设,满足农民就近看病需要。同时,加大培养基层卫生人才的力度。继续开展城乡对口支援,对乡村医生进行全科培训,提高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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