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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财政补助和年度累计最高补偿金额——镇江市调整完善合作医疗保险政策
时间:2009-10-23 16:34:53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过客
  从7月1日起,镇江市将调整完善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中的有关政策,以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据悉,政府财政补助金额标准将增加到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市财政补助30元,区财政补助70元。补助范围为除职工子女、在校学生(农村在校学生仍执行原政策规定的政府补助金额)外的其他所有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财政补助金额增加后,合作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从100元提高到150元,其中个人缴费金额仍按原规定50元执行。财政补助增加的部分,主要用于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零差率”施用药品的补偿。   年度累计最高补偿金额也将提高。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职工子女、学生除外)全年累计最高补偿金额将从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即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20%,住院医疗费用300元以上部分分段报销50%~90%。   此外,为适应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多层次医疗需求,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镇江市还将建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的门诊附加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具体为,所有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应参加门诊附加补充医疗保险。门诊附加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全额承担,缴纳金额为每年度每人200元,与合作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其中,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参加此项保险的,职工可凭参保收据回单位报销50%的参保费用。农村居民中参加此项保险的,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农民个人缴费部分予以扶持。门诊附加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为: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本人的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除由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补偿20%外,另由门诊附加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再补偿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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