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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合农牧民大病慢性病患者有了二次补助
时间:2009-10-23 16:36:47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贝宜可
9月19日,记者从库尔勒市合管办了解到,根据《库尔勒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对患有大病、慢性病等病种的参合人员将给予二次补助。 据悉,对患有大病(如癌症、脑出血)、慢性病(如肾炎、心脏病)等病种的参合人员每人每年单次住院总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其2万元以内的医疗总费用扣除起付线和自费部分后,按规定的比例报销(第一次补助),总费用减去已报销部分,剩余部分按10%给予补偿(第二次补助),年内不超过2万元统筹金的不限住院次数。 据了解,参合农牧民在县(市)及县(市)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合作医疗目录内的中医民族医药、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服务的费用,在同等补偿比例上提高5个百分点。 对参合农牧民65岁及以上老年人和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身份核实后,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提高5个百分点。 同时,为了进一步扩大参合农牧民受益面,提高参合积极性,库尔勒市实行参合农牧民在乡、镇、场卫生院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起付线后,实际报销补偿金额低于30元的,按30元标准给予补偿。并对农牧区计划生育内正常分娩的孕产妇住院给予合作医疗基金定额300元补助。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母亲参加合作医疗的计划生育内新生儿出生时,因病产生的医疗费按规定报销。 □相关链接 参合个人门诊医疗资金可转入下年使用 库尔勒市各级报销标准分别是,乡(镇)卫生院补偿比例为70%,市级医院补偿比例为55%,地(州、市)及自治区补偿比例40%。年度补偿封顶线为2万元。农牧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 元,其30元全部进入农牧民个人账户,在乡、镇、场卫生院作门诊医疗费使用,个人门诊医疗资金结余可转入下年度累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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