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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部分特殊人群参合实行政府代缴
时间:2009-10-23 16:37:35来源:[标签:出处]作者:游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于2007年在我县开始实施,深受农民群众的欢迎。日前,笔者从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了解到,2008年,我县对农村部分特殊人群参加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纳资金,实行县政府代缴。 据介绍,为切实抓好人口和计生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如果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所缴纳的10元参合资金自己不再缴纳,县财政给予“埋单”。 由县财政“埋单”的计划生育家庭参合对象,必须是具有我县农村户口,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独身子女父母及其子女,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本人;享受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扶助的对象及其子女;女方已退出育龄期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自1973年1 月1 日以来,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及其16周岁(包括18周岁内的在校学生)以下的独生子女。 此外,我县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等三类人员参加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也不缴纳10元的参合资金,全部由县财政缴纳。如果既属计生家庭免费参合对象,又属低保户、五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农民只享受任一方的优惠政策,不得重复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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