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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新农合十项新措施扩大农牧民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
时间:2009-10-23 16:39:03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贝宜可
  我省新农合提高筹资标准后,省政府对补偿办法做出调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暂行办法(试行)》,将采取十项新措施,进一步扩大农牧民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不断巩固和发展新农合制度。新补偿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在新的补偿办法实施之前按原办法已报销的住院医药费用,按新补偿办法给予追补。   新措施一:家庭账户基金增加   十项新措施第一项是增加家庭账户基金。为了使农牧民有病早治、防止小病拖成大病,提高门诊医药费用补偿水平,新办法规定将农牧民家庭账户基金人均翻一番。   新措施二:连续转院的起付费用减少   减少连续转院的起付费用。针对部分病人连续多次转院,补偿医药费时多次扣除起付线,造成受益水平下降的实际,新规定在一个年度内因同一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按照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起付线标准,只扣除一次起付费用。可减轻农牧民患者个人负担200元以上。   新措施三:补偿比例提高   提高补偿比例。为了进一步提高参合农牧民的受益水平,将住院医药费各级补偿比例(除村级外)各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村级70%、乡级70%、县级60%、州级50%、省级40%。同时规定应用中藏医药服务的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以鼓励中藏医院发挥特色优势。   新措施四:特大病种住院费用最高可报销5万元   提高封顶线标准。为切实减轻农牧民大病医药费用负担,减缓因病致贫、返贫,新规定将普通患者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从2.5万元提高到3万元,特大病种(恶性肿瘤、尿毒症、心脏病手术)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提高为5万元。   新措施五:实行保底补偿制度   实行保底补偿制度。根据一些特殊疾病患者(如肾衰竭等)住院医药费用,经扣除自费的项目和药品后,实际所得补偿额过低的情况,新规定住院费用核算补偿所得金额低于住院医药费用20%的,按20%给予补偿,以减轻农牧民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   新措施六:救助对象住院费用补偿比例提高了   对救助对象实行更为优惠的政策。新办法规定农牧区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等救助对象住院费用补偿时,个人不承担起付费用,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补助。将救助对象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补偿封顶线从2.7万元提高到3.5万元。   新措施七:慢性病门诊补偿种类增加   增加慢性病补偿种类。根据我省农牧区慢性病发病率高、患者经济负担重的情况,新办法规定将乙型肝炎等10种慢性病纳入门诊费用补偿范围,使慢性病门诊补偿种类增加到18种,每人每年最高可补偿600元。   新措施八:意外伤害医药费用可报销   扩大补偿范围。为提高农牧民在重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当中的医疗救治能力,新办法规定对农牧区各类意外伤害,如山体滑坡、火灾、雪灾、水灾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房屋倒塌、交通事故等当中受伤人员的医药费用可以纳入补偿范围(另有补偿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有责任方的由责任方承担,不纳入补偿范围)。   新措施九:二次补助起报点降低   降低二次补助起报点。为提高大额度住院医药费用的实际补偿水平,进一步减轻大病费用负担,新办法规定对住院医药费经过常规补偿后,自负费用仍然超过3000元的,实行第二次补助。比原定自负费用超过5000元予以二次补助的规定,降低起报点2000元。   新措施十:医药费用严格控制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新办法规定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认真落实各项减免优惠政策,严格控制医药费用,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规定门诊单次医药费用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分别控制在50元、30元、15元以下;自费医药费用在单次门诊或住院费用总额中,乡、村两级控制在5%以内,县级控制在10%以内,省、州两级控制在15%以内,凡超出部分由各级医疗机构承担。在全省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行单病种质量控制和付费制度,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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