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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新农合使用目录外药品需经患者签字
时间:2009-10-23 16:39:27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过客
今后,我市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不能随意给参合患者开规定以外药品,使用规定以外药品、检查需经患者签字同意。记者从市卫生局获悉,为了让参合人员最大程度地受益,市卫生局日前出台有关规定,给“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戴上“紧箍”。   据了解,我市全面试行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以来,受到了参合农民的欢迎。为切实降低参合患者的医疗费用,最大限度地惠及广大参合农民,市卫生局出台《关于严格执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有关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   《规定》要求各县(市、区)和市直定点医疗机构,临床诊疗应优先在“新农合”药品目录、可报销诊疗项目范围内选择,确因病情需要,而使用目录外及限制使用药品、不予补偿及限价补偿诊疗项目的,要事先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但在急诊和抢救等紧急情况下,可不执行患者签字。对于未经患者签字同意而使用了目录外及限制使用药品、不予补偿及限价补偿诊疗项目的,参合患者有权拒付这部分费用,而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承担,已被定点医疗机构收取的,则应无条件退款。   此外,《规定》还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内药品费用占使用总药品费用、目录内诊疗费用占总诊疗费用的比例分别进行了明确。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费用比例为95%以上,诊疗费比率为90%以上;县级分别为90%以上、85%以上;县以上均为80%以上。未达到相应标准的医疗机构,将被勒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将被取消定点资格。对其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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