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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时间:2009-10-23 16:40:39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过客
为了做到城乡医疗救助方式一致,救助程序统一,推进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相衔接,近日,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财政局按照城乡统筹、管理规范、机制完善、责任明确、救助快捷、方便群众的原则,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08〕115号),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大病医疗救助,在规定的年救助标准内,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困难居民,当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起付标准以及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一定限额内的,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负部分给予全额救助;治疗费用超过一定限额后,自负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困难居民,在保持救助水平与参保人员基本相当的前提下,对其住院医疗费用直接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 日常医疗救助,结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报销政策,在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逐步采取“定额”与“共负”相结合的门诊医疗救助模式,扩大日常医疗救助范围,使城乡困难居民“小病”能及时得到治疗。即,在对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重残重病需院外维持治疗人员和80岁以上老人实行年定额门诊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对其他救助对象,门诊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自负部分在规定的年门诊救助标准内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 临时医疗救助,进一步规范范围、标准和程序,对住院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其它低收入人员及时给予临时医疗救助。对城市困难居民中的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和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费用仍然过高的,可纳入临时医疗救助范围给予适当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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