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卫生厅下发通知,将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范围。指导意见中明确了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报销补偿的条件、程序、补偿形式及补偿标准。
凡参合人员为犬、猫等动物致伤的狂犬病暴露者(包括咬伤、抓伤或擦伤),经县(市、区)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或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并接受狂犬病疫苗全程接种后(含因死亡未完成全程接种的病例),可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或疾病控制中心获得即时补偿。在县外接种狂犬病疫苗的患者,必须在被犬、猫等动物伤害两日内告知其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于接种狂犬病疫苗后1个月内返回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参合人员经确诊为狂犬病暴露患者,并全程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种(不包括注射抗狂犬病血清免疫球蛋白),每人补偿100元以上,具体补偿金额由统筹地区确定。死亡病例,接种费用不足100元的,实报实销,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补偿。费用列入大病统筹支出,不计入门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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