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于教授,您好!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您一直关注中国社会稳定问题,是这一领域的专家。能不能请您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中国社会的稳定形势做一判断?
于建嵘:好的。一般讲到社会稳定的时候,不能不提群体性事件。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有一定人数参加的、通过没有法定依据的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我认为,近10年以来,中国的群体性事件主要可以划分为五种类型:维权行为、社会泄愤、社会骚乱、社会纠纷和有组织犯罪。其中,维权事件、社会泄愤事件和社会骚乱事件这三类群体性事件是转型社会特有,也是能直接威胁到社会稳定的现象,值得特别关注。2010年,中国社会稳定形势呈现以下特点:
一、农民维权焦点问题仍然是土地问题,中心议题是征地和拆迁。但与往年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省市和城市周边地区不一样的是,2010年在一些实行所谓“增减挂钩”政策的省市,在远离城市的地区,由于拆村建居工程引发的社会冲突显著增加,并因此发生了多起诸如自焚等恶性事件。这些事件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影响。
二、工人维权出现了一些新特点。2010年5月份发生的一系列工人维权事件,主要是在一些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参加的人员主要是80后和90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新一代雇佣工人。他们不只维护已有的权利,还要伸张新的权利。这表明,新生代的雇佣劳动者的维权活动正在走向新的阶段,可能会催生出新的工人权利运动。
三、社会泄愤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事件一般都因一些日常小事如车祸、非正常死亡、医疗事故、城管打人等引发,民众围观并继而发生严重的打砸抢行为。主要参与者大都与事件双方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只是为了发泄对官员和富人等强势群体的不满。这类事件的增加,表明当前官与民和贫与富冲突十分严重。
四、个体极端事件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了十分重大的影响。特别是福建南平发生的郑民生杀害学生案及后来发生的一系列校园行凶案,都以不特定的学生作为攻击目标,具有明显反社会性质,引发了一定程度的社会恐慌。朱军枪杀法官及众多司法人员被攻击案,表明了部分民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极度失望。
五、网络在民众维权活动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反对一些地方乱征农民土地、强拆、公务员招考弄虚作假等问题上,网络发挥了设置议题和放大信号的作用。许多事件通过网络传播和网民关注后,传统媒体跟进而成为公共事件。随着微博的发展,控制网络信息的难度增加,因此形成的政治和社会压力使一些事件获得解决。
六、我们仍沿袭了长期以来的压力维稳思维和手段。各级政府重视事后处理胜过源头预防,经常采用运动式的维稳方式,致使政绩考核功能异化及维稳成本巨大。特别值得警惕的是,“文革”时期的一些游街批斗方式死灰复燃。维稳不仅成为了某些人和部门的利益所在,也成为了地方绑架中央、政府绑架社会的法码。
我认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中国社会总体上是稳定的,但这种稳定是一种刚性的稳定,具有巨大的社会风险。为防范发生较大的社会动荡,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变革和创新。
记者:能不能具体介绍一下维权事件、社会泄愤事件和社会骚乱事件这三类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为什么要这样分类?
于建嵘:这个问题我之前多次讲过,也写过文章进行论述。将群体性事件大致划分为维权事件、社会泄愤事件和社会骚乱事件等类型,实际上是客观认识当前社会稳定形势的基础。要分清哪类是主要的,哪类是次要的。对不同类型的群体性事件,要采取不同方式予以化解。如果对不同事件采取同一方式,就可能粗暴地将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事件单一化和绝对化,激化原有的矛盾和冲突。
维权事件,这是目前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从现已掌握的资料来看,此类事件约占目前全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80% 以上。其中又可以具体分为农民的“以法抗争”、工人的“以理维权”和市民的“理性维权”。主要特征是:(1)维权事件主要是利益之争,不是权力之争,经济性大于政治性。无论是农民,还是工人及市民,都把具体的利益诉求作为行动的目标,没有明确的政治目的;(2)规则意识大于权利意识。哈佛大学裴宜理教授指出,中国无论从古代还是现代都有层出不穷的民众抗议活动,但是这些抗议有一个传统,就是都在遵守规则;(3)反应性大于进取性,具有明显的被动性。维权者一般都会以现行的法律和法规作为其行为框架和底线,都希求政府公平公正调处,行为相对克制。
社会泄愤事件是目前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它的主要特征有:(1)因偶然事件引起,突发性极强,从意外事件升级到一定规模的冲突过程非常短;(2)没有明确的组织者,找不到磋商对象,绝大多数参与者与最初引发的事件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主要是路见不平或借题发挥,表达对社会不公的不满、以发泄为主;(3)在事件发生和发展过程当中,信息的传播有新的特点。各种失实信息通过短信和网络传播,对事件发生和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4)有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的行为,不仅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财产方面的损失,而且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
社会骚乱事件在形式上同上面提到的社会泄愤事件有很多共同之处,但是其性质上已经出现了变化。怎样界定泄愤和骚乱,有一个最重要的指标就是攻击的目标是不是具有相关性。这是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研究的。骚乱可能是有组织的,也有可能没有组织,但泄愤事件是无组织的,是集群行为。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种类型的事件在一定条件下是有可能相互转化的。
记者:您刚刚讲到,在当前的形势下,我们仍沿袭了长期以来形成的压力维稳思维和手段来处理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压力维稳的主要特征是什么?可能带来哪些后果?
于建嵘:当前中国社会是一种刚性的稳定,而这种刚性稳定的维持机制正是压力维稳。压力维稳的主要特征是:(1)重视事后处理胜过源头预防;(2)重视基层在维稳中的作用,注重对基层官员维稳“实战”知识的培训;(3)政绩考核功能异化,将片面维护社会稳定作为考核地方政绩的重要指标甚至是唯一指标;(4)维稳成本高,投入大;(5)基于短期利益考量,为了维稳甚至可以不惜给正常经济发展、民众日常生活带来不便和负面影响。
这种压力维稳思维和手段尽管在短期内可能有效果,也能迎合那些出于种种原因支持“维持现状”人的需要,但长远看,弊端很多。首先,会导致民众支持率降低。只要出现问题,就不惜代价强行解决,难免会侵犯民众的合法权益,导致民众的心理认同感幻灭,对政府的支持率降低。其次,基层官员在高压状态下不堪重负。再次,政府财政支出越来越大,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最后,矛盾得不到根本解决,反而会产生扭曲压力的传导机制,形成压力越大反弹越大的局面。
记者:您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哪些建议?
于建嵘:首先,我们需要树立科学的维稳思维,变被动“维稳”为主动“创稳”。这就要突破简单理解“稳定压倒一切”的思维定式,改变那些不计成本和后果,一切都要为稳定让路的做法。走出这种思维定势需要新思维,可以具体概括为三句话:面对目前的群体性事件,社会需要理智,政府需要智慧,研究者需要品格。政府官员在对待涉及群众切实利益的重大问题时,一定要公平公正、及时合理地解决,坚决杜绝敷衍塞责、滥用职权等不当行政行为,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达到主动“创稳”的效果。具体来讲,要做到:第一,要调整社会利益关系,改善民生,构建社会稳定的基础。第二,要改变政治上的增压机制,让基层政府真正成为社会稳定的主力军。第三,要改变公民权利救济状况,让司法成为社会的稳压器。第四,要改变民意表达状况,让民意成为社会的压力表。第五,要改变社会管理方式,让民间组织成为社会稳定的维护者。(记者 崔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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