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1月11日印发通知,表示将对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
根据《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告诫谈话由负责该医疗机构登记、校验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部可根据需要,对发生重大影响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一事一告。
《办法》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在谈话前,应组织专家调查核实及讨论分析,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归因分析,提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改进建议。告诫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当立即组织落实整改意见,并在整改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负责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办法》明确,谈话对象无故不参加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且三年内不得受理其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各项评优申请。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将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告诫谈话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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