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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草案防守“被精神病”底线
时间:2011-06-22 11:23:38来源:作者:

  6月10日,随着徐武出院,闻名全国的“精神病事件”尘埃落定。同一天,酝酿了26年的《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面向社会征询意见。

  2011年4月19日,被诊断为“偏执性精神病”的徐武逃出了被关了5年的武钢二医院精神科,前往广州为自己“讨清白”。据他介绍,他与单位打了两三年官司被莫名送进精神病院。在广州精神病院做检查表明,自己没有精神病。4月27日,他被武汉警方强行从广州带走。

  时间上的巧合,让徐武事件的影响力已不仅仅局限于事发地,“被精神病”现象,牵动着大众的神经。既要杜绝精神病认定的不规范,又要防止医疗机构在其过程中被裹挟,同时还要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利益。这也成为推动《精神卫生法》出台的社会力量。

《精神卫生法(草案)》中规定,“被精神病”责任人要追刑责。(资料图片) 《精神卫生法(草案)》中规定,“被精神病”责任人要追刑责
  乌鲁木齐在线讯(记者葛文君 通讯员施玉瑞报道)一直以来,我国没有统一的《精神卫生法》,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少量的体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作为精神卫生的全国性法律,《精神卫生法(草案)》的出台为各方翘首以盼。

  那么,本次草案对精神病收治有哪些规定?其中又有哪些亮点与期待?对此,本报特邀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鉴定科主任唐安平,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峰详解草案焦点所在

  焦点之溯源

  《精神卫生法》屡修改未出台

  1985年8月,卫生部指示四川、湖南两省卫生厅派出专家小组起草《精神卫生法》。此后26年内,该法以平均“两年一稿”的速度,已修改10余次。

  曾经参与起草工作的中国司法精神病学泰斗、川大华西医院教授刘协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忆:当时非自愿住院治疗,也第一次被提出来公开讨论。有人提出,已确诊的精神障碍患者坚持不住院怎么办?“起草小组的意见是,强制住院的措施还是以劝说为主。遗憾的是"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强制措施该由谁来启动、谁来执行?被我们忽略,这一点恰恰是破解精神障碍患者收治问题的关键。”

  2002年,我国第一部有关精神卫生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正式实施。这一法规的出台,结束了中国大陆没有精神卫生方面专门性法律法规的历史。随后,北京、广州、宁波等一批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都相继通过地方性的精神卫生条例。

  但纵观这些地方性法规,均存在覆盖范围有限、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执行力度不够、各自为战等“短板”。统计表明,我国精神疾病患者超过1亿人,其中17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患者约3000万人,重症患者约1600万。重症患者中,因家庭贫穷无钱治疗、救治通道狭窄无处救治等各种原因,只有20%就医。大量流散社会的重症患者,无论从对社会的可能危害看还是患者自身的利益考虑,都是一种社会隐痛。因此一部立法层级更高的《精神卫生法》势在必行。

  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卫生部部长陈竺表示,《精神卫生法》正在积极制定中,年内有望正式出台。

  焦点之问责

  “被精神病”责任人要追刑责

  记者:草案中,用大量的篇幅对“非自愿入院”作出了规定,这也成为众多媒体关注的焦点。草案中对“非自愿入院”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唐安平:在既往发生的“被精神病”事件中,当事人都是被强制送治,因此引发质疑。此次规定,“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同时,草案还规定,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精神障碍检查,或者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现在的强制送治大都是强制收治。我国相应立法的目的是预防、治疗、康复,把治疗作为社会保障来看待,而作为一种保障来说,如果有了病,就应该让他得到治疗。现在主要是在度的把握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从立法理念、立法目标来讲,也应该转变一下观念,非自愿住院治疗并不一定就是一种侵犯权益的行为,但前提是,我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生伦理道德也应该相应地建立起来。

  记者:草案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这是否意味着,是否被认定为精神病仍是医疗机构说了算?

  唐安平:的确,因为精神病首先是一个医学范畴的东西,对于疾病的确认,肯定还是要由医疗机构来确认。但这并不意味着医疗机构的权利是不被限制的。草案规定,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复诊,对复诊结论有异议的可要求鉴定。相比于从前,等于给当事人或监护人复议程序。

  记者:全国出现的“被精神病”事件中,都有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证明其患有某种程度的精神病。有人质疑: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如何能够保证其客观真实性?

  唐安平:这正是目前制度走向完全规范化的一个瓶颈问题,如何平衡公共利益和精神障碍者的权利,需要进一步的探讨,而这里的关键就在于医疗机构的专家认定是否公允科学。

  记者:除了对“非自愿入院”的规定外,心理健康的内容也首次出现在其中。这在整个的精神卫生方面占有怎样的位置?

  唐安平:拿我们医院来说,截止到目前共有近900名患者,其中重型精神病人所占的比例只有30%左右。相比于重症病人,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精神分裂症,更多的人是处于一个症状相对轻微的阶段。但如果这部分人不引起重视,有可能会发展为重型病人。

  所以对心理健康的关注,也应该是草案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通过早期社会干预的方式,加大国家投入力度,能够减缓现代人面临的精神压力问题。

  记者:也就是说,用法律来确定精神卫生这可以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唐安平:是的。但是我认为以草案来看,它应该在篇幅上占有更多的比重。我国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相比于事后的治疗,之前的预防显得更加重要。必须强调的是,解决“被精神病”问题固然重要,但它毕竟只是精神卫生制度的浅层问题,而非深层问题。对于精神卫生的预防,特别是如何保护精神疾病或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才应成为精神卫生立法最关键也是最基础性的问题。遗憾的是,在目前的态势下,“被精神病”问题似乎主导了公众和媒体的关注,反而屏蔽或弱化了后者。

  记者:那你认为,草案中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唐安平:应该说是引起全社会对精神病的重视。可以说,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是《精神卫生法(草案)》的立法初衷和根本。事实上,生活中对于精神病人有歧视、侮辱,人们不正确的理解和对待方式,对于精神病人都是不公平的。而以法律的形式引起社会对精神卫生的重视,这难道不是一个长足的进步?

  草案后半部分是关于精神卫生经费和技术上的投入。目前,我国财政经费中并没有明确精神卫生费用占GDP的比例,只是按国民经济增长的水平而定,即使这样,各地政府给付水平不一,且因缺乏强制力,因此精神卫生经费的供求矛盾突出。但我们知道,相当部分的精神病患者都丧失了劳动和工作的能力,但为了稳定病情又需要长期服药治疗,如果国家能够以法律的形式加大对此的投入,对精神病人来说那是他们真正的春天。

  焦点之纠错

  当事人有异议可要求鉴定

  记者:一直以来,对于精神病人的收治,特别是“非自愿入院”医学界和法学界都有不同的意见。最大的分歧在哪里?

  刘峰:之所以会出现不同意见,就在于这种“非自愿入院”涉及到人身自由。而人身自由的剥夺必须是法律规定的。草案中多处内容提及精神病患者享有自愿住院和出院权。精神科医生不能僭越法律,成为决定一个人有无行为能力的主体。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有其特殊性,如果让医生同时肩负着伦理判断和司法判断,可能会有失公允。我们呼吁《精神卫生法(草案)》的出台,就在于以此来规范精神病人的诊疗和收治行为,限制权力的过分集中,能够真正来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那么,对于精神病人的诊疗和收治,如何寻求医学和法学上的平衡点?

  刘峰:我认为必须要划清诊断和收治的权限,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应该由医生从专业的医学角度进行诊断;但涉及到是否收治入院,则由法律裁定。比如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认为应该要收治,应向法院提起申请,由法院最终来决定是否需要强制入院治疗。

  换句话说,在行政机关之外应该有第二道保障,那就是司法机关。我觉得要把司法机关引入进来,草案目前为止没有提到人民法院的作用,这是最大的缺陷。

  记者:可医院认为,这种程序由于周期较长,很可能会耽误病人的最佳治疗时机。

  刘峰:治疗还是可以同时进行的,但是否收治应当由第三方决定。因为精神病人虽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但还是拥有民事行为资格的,我们必须从制度上来保证他们的权利。

  记者:这次草案中,提出了“自主鉴定”这有别于之前的司法机关的决定方式。但也有人提出,这可能会引起鉴定结果的不客观性。对此,你怎么看?

  刘峰:这多少有些因噎废食的意味。之前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是司法机关,是一种公权力;而自主鉴定一旦变为现实,实现的则是在司法权力上,公权和私权一种对等。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不在于哪一方申请鉴定而在于鉴定机构的操作是否规范。但遗憾的是,草案中对鉴定机构的规范实在太少,这才是我们应该担忧的。

  记者:草案中对“非自愿入院”的标准是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那么“扰乱公共秩序”的标准又是什么?

  刘峰:这个标准实在太模糊,自由裁量权太大,存在一定的滥用可能。草案中对精神病收治的条件的规定,以及规定由精神病司法鉴定专家掌握非自愿收治的最后裁决权。这其实等于是说让他们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赋予他们的权利已经远远超过了自身能够承受的范围。

  因此,我认为对于“扰乱公共秩序”的界定应该有别于《刑法》和《治安处罚法》中的规定,毕竟这是针对精神病患者的,可以将相应的表现罗列出来,使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否则可能成为某些人的工具。

  记者:你也提到了,立法的最终目的旨在保护精神疾病或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那么除法律之外,还有哪些手段?

  刘峰:事实上,精神病人并不单纯是个医学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草案在立法宗旨、保护对象、诊断治疗、权利救济等方面,作了一些规定。但除此之外,还需要政府的大量投入,包括人力物力、财力上的保障,确保精神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精神病院也不再成为被他人利用的社会公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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